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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招商引资工作程序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20 20:50:13 192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区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市区招商引资工作...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区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质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市区招商引资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项目评审论证

市区有关单位积极搜集项目信息,加快开展分析研判、考察洽谈等工作,项目符合落户条件后,进入评审论证程序。

(一)评审组织机构。市招商、发改、财政、环保、安监、科技、国土、城乡规划、区域管理机构(指市区各产业园区管委会、黄州区人民政府和白潭湖片区筹委会,下同)等单位组成市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专班(必要时邀请市区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在市区一体办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拟落户招商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二)评审论证程序

1.组织项目评审材料。项目投资方向引资单位(指引资单位所在的产业招商分局,下同)提交《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式、主要产品、建设规模、建设计划、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环保和安全生产措施、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拟规划选址、用地需求、优惠和扶持政策要求。投资方应在《项目建议书》上加盖公章,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确定项目落户初步意见。对拟准入的项目,由引资单位、投资方会同拟落户区域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要求,按照区域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提出项目选址方案、拟用地面积以及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引资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填写《黄冈市区招商引资项目落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就是否同意项目落户、建议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等方面内容提出明确意见;相关区域管理机构在《申请表》上就是否同意项目落户、拟选址地点和拟用地面积等情况提出明确意见。

3.开展项目评审论证

(1)市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专班以召开项目评审专题会议的方式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项目评审专题会议由市区一体开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市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专班成员参加。会前,引资单位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将《项目建议书》、《项目考察报告》(具体内容包括:投资方的简介、投资方经营业绩、投资方技术和资金实力、投资方资信情况,拟投资项目的主要产品、主要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环保和安全生产措施、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拟选址和用地面积,投资方的扶持政策要求,推进项目落地的有关建议)、《申请表》等材料报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发至评审专班成员。各评审单位和区域管理机构要认真研究项目评审材料,若对项目可行性存在重大疑问,应提前向市招商局和引资单位反馈。会中,各评审单位和区域管理机构要提出明确意见,并参照黄冈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价体系(附件2、附件3),从产业类别、税收贡献、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投资情况、综合效益等9个方面对项目进行打分(化工类项目最低容积率标准原则上按照《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执行),原则上综合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项目进入落户决策程序。项目评审专题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项目可提请临时召开。

(2)对落户市区封闭运行的产业园区和片区的招商项目,由所在区域管理机构组建联合项目评估小组按照自身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评审论证,同时邀请市招商、城乡规划、环保、安监等单位参加联合项目评估小组。

二、项目落户决策

(一)享受普惠政策的项目采取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决策专题会议形式决策。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招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安监、法制、城乡规划、科技、区域管理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市区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重大项目可提请临时召开。

(二)需要“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项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区一体开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决策,会议由市政府市长主持召开,市招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安监、法制、城乡规划、科技、区域管理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市区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三)落户市区封闭运行的产业园区和片区的项目,由所在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自身有关程序进行决策,需要给予特殊支持的投资项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或者市区一体开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决策。项目经决策同意后,所在区域管理机构将项目有关材料(含决策会议纪要、投资合同书)报市招商局备案。

三、项目签约落户

(一)合同审查。通过决策同意落户的项目,由引资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参照《黄冈市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参考文本》,形成项目投资合同送审稿,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合同签订。经审批落户并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项目及合同,由市政府或市区一体开发委员会授权项目拟落户区域管理机构与投资方签约,重大项目可由市政府与投资方签约。

(三)合同管理。凡签订的正式合同书文本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和区域管理机构分别存档备案,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负责合同履行的相关部门。

(四)项目注册。市区发改、工商和招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投资方按约定在黄冈市区注册项目公司并将税务关系登记在黄冈市区。项目公司注册完成后,由市区一体开发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全程服务通知单》。按照合同约定并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服务专班申请项目落户区域管理机构向投资方送达《项目开工通知书》。

四、项目履约管理

(一)推动项目尽快开工。投资方应在取得《项目开工通知书》1个月内开工建设。市区固定资产投资5亿(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开工或延长建设期,投资方应向项目落户区域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并获批同意。区域管理机构要及时将项目延期开工或延长建设期限有关情况向市住建、财政、国土、城乡规划、招商等部门通报。市区住建、城乡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在环评、规划、征(用)地等行政审批方面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二)实行项目约谈和劝退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在取得项目落户区域管理机构《项目开工通知书》1个月后无客观原因未开工建设的,由项目落户区域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服务专班对项目投资方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尽快开工建设,并形成约谈纪要;经约谈后,无客观原因且超过6个月仍未开工的项目,由项目落户区域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服务专班按合同约定进行劝退。

(三)规范项目管理。投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未经许可不得变更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随意改变规划建设条件,不得用未建土地抵押贷款。利用已建土地进行首次抵押贷款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80%以上,并经项目所在区域管理机构验资核实后,由国土部门按程序办理《他项权证》。土地闲置达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时限的,由国土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区域管理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清退。

(四)建立项目履约评价制度。由区域管理机构牵头,市财政、国土、招商等单位共同参与,对固定资产投资、税收贡献、土地利用率、建设周期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黄冈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履约评价表》(附件4)。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按规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综合得分80分以下的,以80分为基数,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减奖励和扶持资金,直至追究违约责任。项目投资方应积极配合市区有关单位做好履约情况验收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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