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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政策法规 2022-08-20 21:58:06 151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大连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

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大连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外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和扶持资金。

二、认定标准和条件

外商投资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投资者须以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外商投资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 申请设立地区总部上一年,境外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外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5个。

(四)注册外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

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 申请设立总部型机构上一年,境外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大连。

(三)注册外资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近一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四、认定审核

市商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完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出具认定文件。

五、奖励标准

(一)总部落户奖励。对2018年起新设立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地区总部,且现有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累计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含)至2000万美元、2000万(含)至1亿美元、1亿(含)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800万元、1200万元、1600万元的奖励。对2018年起新设立的符合认定条件的总部型机构,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累计实缴注册外资200万(含)美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外资为现金出资。

(二)办公用房补贴。对2018年起新设立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地区总部,且现有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缴纳房租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地区总部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买房价的2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营业收入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5亿(含)至10亿元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600万元奖励。

(四)高管人员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的,给予该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共计6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5亿(含)至10亿元的,给予该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0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该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60万元的奖励。

对总部的营业收入奖励和高管人员奖励合计不超过该总部对大连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30%。新增经济贡献量以总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总和同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为依据。

(五)提升能级奖励。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对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大连工作的,该总部可获得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奖励如涉及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总部落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大连市支持外资总部奖励申请表及企业申请说明,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名称、设立日期、注册地址、投资者情况、投资规模、累计实缴注册外资、经营范围、申请奖励金额等内容(申请表和说明均为经签字、盖章的原件,下同);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母公司对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市商务局关于认定为总部的文件;

5、母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设立总部的证明材料;

6、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资本询证证明函;

7、截至申报奖励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联系电话),劳动合同复印件;

8、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9、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办公用房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大连市支持外资总部奖励申请表及企业申请说明,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名称、设立日期、注册地址、投资者情况、投资规模、经营范围、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情况、申请补贴金额等内容;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市商务局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文件;

5、母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设立地区总部的证明材料;

6、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租金发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房款发票;

7、截至申报补贴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联系电话),劳动合同复印件;

8、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9、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营业收入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大连市支持外资总部奖励申请表及企业申请说明,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名称、设立日期、注册地址、投资者情况、投资规模、经营范围、业务开展情况、营业收入、对大连市经济贡献增量情况、申请奖励金额等内容;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母公司对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市商务局关于认定为总部的文件;

5、母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设立总部的证明材料;

6、达到营收奖励标准的总部企业向税务局申报的年度财务报表;

7、经税务部门开具的总部近两年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8、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9、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高管人才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大连市支持外资总部奖励申请表及企业申请说明,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名称、设立日期、注册地址、投资者情况、投资规模、经营范围、业务开展情况、营业收入、对大连市经济贡献增量情况、申请奖励金额等内容;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母公司对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市商务局关于认定为总部的文件;

5、母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设立总部的证明材料;

6、高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7、高管人员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

复印件;

8、达到营收奖励标准的总部企业向税务局申报的年度财务报表;

9、经税务部门开具的总部近两年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10、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11、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申请提升能级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大连市支持外资总部奖励申请表及企业申请说明,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名称、设立日期、注册地址、投资者情况、投资规模、经营范围、业务开展及总部升级情况、申请奖励金额等内容;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母公司对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市商务局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文件;

5、母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地区总部升级的证明材料;

6、截至申报奖励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联系电话),劳动合同复印件;

7、地区总部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就业证明(复印件),并由该地区总部出具书面材料,说明该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大连的工作年限,并承诺工作期间正常纳税;

8、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9、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公司公章。

七、申报和拨付流程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按本细则有关要求,填写《大连市支持外资总部奖励申请表》(一式五份),并提供其他有关申报材料(如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可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写。同时申请多个奖励事项且所需申报材料相同的,可不必重复提交)。企业提供纸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以及与纸制申报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PDF格式,可进行目录索引)。

(二)企业持相关申报材料向其注册地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部门申请,由区(市)县、先导区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和汇总(汇总采用表格形式,列明企业名称、申报奖励事项、申报金额及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初审通过的,在奖励申请表上加具同意上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为保证申报材料审核的准确性,市商务局在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可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标准,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存在异议经规定程序办理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财政局对经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县区财政和市级财政按现行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市财政将本级承担部分先行拨付至总部企业所在县区,由县区财政按分配方案全额拨付奖励资金。

(五)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办理的方法。每年3月为总部企业申报上年奖励受理时间。

八、监督检查

(一)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将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奖励支持。情节严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的商务部门要严格做好审核工作,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同时,各地区的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及时足额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并于市级财政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联合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资金拨付情况。市商务局将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九、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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