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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21 12:20:16 187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规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规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飞)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理,是指管委会授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财务监理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财务监理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复等文件,开展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及全过程造价咨询,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制定相关制度及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等具体工作。

派驻纪检监察组督促、指导财政部门推广实施财务监理制度。对不履行职责、故意阻扰财务监理工作、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向财务监理机构提供现场办公等后勤保障必要条件。

项目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接受财务监理机构实施财务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督,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机构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章 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

第五条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项目自前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及全过程造价咨询、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及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管委会提出的“一个办法、六个制度、三项机制” 严格落实财务监理制度,受委托进行科学管理。

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财务监理工作分为单个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理和建设单位整体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理。单个项目财务监理以项目实施时间的全过程作为财务监理的工作时间节点,整体建设项目财务监理以会计年度为时间节点。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具体情况委托相应财务监理。

第六条 财务监理的总体工作范围为建设单位承担的造价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自前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竣工财务决算期间的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全过程造价咨询监督管理等财务监理,工作范围包括:

(一)提供自前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竣工财务决算期间的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全过程造价咨询。

(二)经费支付的财务监理。

1.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前期经费支付的财务监理。

2.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地征用、政策处理等经费支出的财务监理。

3.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经费支付的财务监理。

4.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备料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等支付的财务监理。

5.除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外的其他经费等支付的财务监理。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监理

1.根据需要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各项会议,对涉及工程造价内容的进行财务监理。

2.做好对施工图预算、暂定单价和签证单价、经济合同涉及的材料、甲供材料、设备采购等价格的核对工作。

3.监督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联系单程序的履行。

4.项目各类合同中甲、乙双方提出索赔时,为甲方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向委托方提供国内和温州市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标准、规范和一般惯例的咨询服务。

5.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及全过程造价咨询等初步核对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置相关资产、往来款项。

6.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自行采购的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核算管理,并做好其审核工作。

7.协助编制和审核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第七条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资金监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预算和计划;协助项目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审核各类费用和工程款的支出,出具书面意见。

(二)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侵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

(三)审核各类费用和工程款的支出,出具书面意见,确保各项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二)协助项目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以及年度的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和审核财务决算,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分析,向项目单位提供总决算审核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第九条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项目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单位进行项目方案的投资测算、技术的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

(二)协助审查项目的前期费用。

(三)参与项目各种采购、招投标文的划定讨论和合同谈判,对合同中相关条款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四)参与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协助项目单位制定施工阶段的各种签证、审批程序。

2.随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工程量报表,提供当月付款建议,经项目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3.协助项目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投资控制目标,做好工程的投资预警工作。

4.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款的结算。

5.及时预警项目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单位提供评估意见、结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保证项目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

6.协助项目单位对各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7.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各类暂付、应收款项的清理工作。

第十条 财务监理机构需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实施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就评价结果出具书面评价报告,并及时提供给财政局。

第三章 财务监理的准入和选择

第十一条 财务监理机构的主体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或造价咨询公司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和造价咨询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满三年以上,配备一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资格的专业人员。

(二)近3年来未发生公司和个人的违纪、违法和违规执业行为。

第十二条 根据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投入方式,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主体分为下列3种情况:

(一)区级财政资金直接投入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二)区、街道共同投入或街道自筹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三)国有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出资投入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为保证财务监理机构产生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保持财务监理工作与财务监理机构业绩考核的连贯性,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温州市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监理机构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单位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监理单位等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应当回避,不可参与财务监理投标。

财务监理的收费标准,参照浙江省相关收费文件执行。具体合同金额,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财务监理费用和财务监理的工作质量考核挂钩,财务监理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分为年度基本费用、年度考核保留金两部分,保留金的范围在10%-20%之间。

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用闭口合同。项目实施后发生的概算调整,费用不得增加。由于委托主体原因造成财务监理工作量增加的,可协商解决加报费用。

第四章 财务监理的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指导,区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每月、每年定期对财务监理工作进行考核。月度考核工作主要由区财政局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由考核小组结合月度考核情况进行考核。具体方式方法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应包括财务监理机构的开展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及全过程造价咨询情况、工作态度、资料管理完整性、人员到位情况、资金监控准确性、投资控制情况、财务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财务结算完成情况及其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等方面。

第十七条 财务监理机构在实施财务监理过程中,应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区财政局的监督和管理,每月对财务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区财政局进行书面工作汇报,年终和项目终结进行书面总结汇报,以上汇报材料同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区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

对实施财务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项目单位和财务监理机构人员违法和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温开纪〔2014〕51号)附件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党政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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