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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21 14:02:03 196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二十项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18日加强...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二十项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8日

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二十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按照“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融资供给规模

(一)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强化对“两增”目标的考核,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统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力争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负责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进一步开展“银税互动”合作,扩大参与“银税互动”银行机构范围,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开发信用贷款产品。(负责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省税务局)

(二)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企业融资难题制定个性化融资方案,探索服务民营企业的新路子。灵活运用企业订单、机械设备、库存商品、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抵质押模式,为轻资产民营企业发展助力。从种植、养殖、农机采购到农业加工、收储、物流、建设、销售等各个环节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支持涉农民营企业发展。持续开展“金助民企”等系列活动,定期深入企业开展走访辅导活动,为更多的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扩大“保险+期货”试点范围及参与度,利用“金融工作站”开展资本市场培训、产融对接等活动,持续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负责单位:黑龙江证监局)

(三)积极开展首贷培植行动。通过建立白名单制度,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及保障措施体系,通过有针对性地培育扶持,使处于成长期,有潜力、有市场、有前景但尚未获得银行贷款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首贷获得率明显提高。(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黑龙江银保监局)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资金支持。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加强台账管理,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二、积极改善融资结构

(五)大力发展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推动省内金融机构与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加强合作,灵活采取各种方式运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支持企业发债融资。鼓励省内银行机构投资我省民营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建立拟发债民营企业储备库,编制企业发债融资指引,引导省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全省债券发行和投资业务(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给予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国家级贫困县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给予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负责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全力推动上市融资。制定出台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行动计划,重点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困难。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并分阶段给予补贴。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以证监会受理函为准),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重组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负责单位: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

(七)大力发展投资民营科创企业的股权基金。支持哈尔滨新区规划建设全省金融商务区,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哈尔滨市政府)。积极推进龙财盘实高新技术创业股权投资基金、黑龙江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放进程,加快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项目融资(负责单位:省国资委)。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负责单位:省税务局)

(八)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把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成为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重点服务全省民营企业。严格实施分类分层管理,做实做精股权融资业务,平稳开展交易转让业务,规范发展可转债业务,提供优质专业的资本市场服务。(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

三、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九)降低银行信贷成本。银行机构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要认真执行“续贷”“循环贷”等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企业严

格做到“应续尽续”。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禁止违规收取费用(负责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条件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省财政对新增贷款以不超过5%的利率,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贴息。发挥企业贷款周转金功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续贷倒贷给予支持。(负责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十)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盈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措施中抵质押物要求。有条件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可设立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负责单位: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推进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省财政通过争取国家支持和统筹自有财力,每年安排资金,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0%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重点对直接开展小微企业、“三农”、大学生创业等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机构实施奖补。(负责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提升融资服务效率

(十一)提升金融信息服务水平。依法开放金融领域相关信息资源,按需求共享金融类数据资源,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研究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鼓励支持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在我省展业。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依法依规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数据。推动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负责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建立黑龙江省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归集金融机构线上线下金融产品,为民营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十二)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积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融资功能,对接供应链核心企业、政府集中采购、金融机构,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推动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和政府集中采购中标的民营企业利用核心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实现线上融资,降低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商务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

(十三)着力提升信贷服务效率。督促商业银行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的支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对材料齐备的首次申贷中小企业、存量客户1000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需求等,要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加大续贷力度,银行机构要主动提前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负责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

(十四)严格落实制度要求。对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重点包括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贷款审批对民营企业是否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是否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负责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

五、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十五)加大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扶持力度。积极推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企一策”,分类处置,着力化解企业债务违约风险。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要加强统一协调,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不盲目停贷、压贷;对困难较大的民营企业,可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综合运用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优化负债结构。(负责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

(十六)发挥好民营上市公司纾困发展基金作用。组建作为政策性救助基金的纾困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运作原则,在严格防止违规举债、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明确纾困对象、决策程序、运作方式和操作流程,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有效防范化解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七)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未清偿的账款逐项制定清偿计划,做到应还尽还、能清则清,确保按时“清零”。对个别难度极大、确实不能在年底前完成清欠的账款要研究制定解决办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年底前清偿一半以上,并尽早完成“清零”任务。〔负责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八)引导企业创造融资有利条件。通过开展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培训等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持续提升金融思维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能力(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挥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引导民营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加强自身财务约束,不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通过多种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负责单位:省工商联)

六、完善激励考核机制

(十九)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督促商业银行每年初制定服务民营企业年度目标,在内部绩效考核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综合考核服务企业数量和信贷质量,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设立银行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激发基层机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负责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

(二十)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各地、各部门及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并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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