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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泽县招商引资最新政策汇编"

政策法规 2022-08-22 16:42:03 240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资金支持政策方面1.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具体支持政策:鼓励引进世界 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新引进投资15亿元人...

一、资金支持政策方面

1.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具体支持政策:

鼓励引进世界 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新引进投资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2000万元奖励;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落户我省的跨国公司总部及新引进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省政府按贡献予以企业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等重大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报省政府。

2.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

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兰州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及榆中生态创新城新引进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对我省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投资的重大项目,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省外投资项目,或合同利用外资在5亿元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具体支持政策:

(1)对有需求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

(2)设立经济贡献奖,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

(3)大力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纳入我省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省级财政收入3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3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的一项指标增幅计算。按照梯次递增方式给予奖励,增幅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分别按企业形成省级财力较上年增量的50%、60%、70%计算。

(4)为本措施适用的兰州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及榆中生态创新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3.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具体支持政策:

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对纳入省级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计划名录且有融资需求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政策性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担保支持和降低担保费用。

4.张掖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具体支持政策:

(1)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的通知》(甘商务外资发〔2018〕411号),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省政府进行奖励,同时市政府给予奖励100万元。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奖励80万元。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奖励60万元。

(4)对引进项目的引资团队、引资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等的奖励,由受到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自行认定,按照1-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

5.临泽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具体支持政策:

(1)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省政府、市政府进行奖励的同时,县政府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奖补。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市政府进行奖励的同时,县政府给予奖励80万元。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市政府进行奖励的同时,县政府给予奖励60万元。

(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县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

(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

(6)对引进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除享受省、市政府的奖励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县委、县政府研究给予特殊奖励。

(7)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待项目落地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其中: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3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奖励5万元,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10万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20万元。县内国家公职人员在享受奖励政策的同时,年度考核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

(8)《临泽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临泽县凹凸棒石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临泽县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临泽县绿色食品加工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在有效期内与本办法同时适用,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

6.临泽县凹凸棒石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适用范围:

在临泽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凹凸棒石研发、加工、销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对临泽凹凸棒石开展研究的省内外科研院所。

具体支持政策:

(1)设立凹凸棒石产业开发开放性研究课题,对研究课题形成的专利授权临泽县内加工企业的,每个项目给与20万—40万元的课题补助。重大基础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加大补助额度。

(2)对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明显效益的产品、技术等专利转化的企业,视情况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在临泽成立或挂牌开展工作的凹凸棒石研究院、工作室、研发中心等科研平台,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支持政策。

(3)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甘肃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且企业年销售额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对3000万元以上竣工项目,在合理工期内正式投产的,按当年机器设备投入资金的10%给予补贴(以国家正规购置发票为准);对其中采用环保新技术、新设备进行工业“三废”处理并达标的,再给予环保设备购置价款5%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5)对企业地方税收增量(以上年基数为准)达到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地方税收增量10%、20%、30%、40%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上限200万元。

(6)对如期建成投产的企业,由甘肃惠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成本价供应凹凸棒石原料。

(7)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

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5日。

7.临泽县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适用范围:

在临泽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完税的从事无人机、固定翼飞机等飞行器研发制造组装、维修服务等通航生产制造类企业和从事低空旅游、航空体育、应急救援、飞行培训等通航运营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设备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通航企业。

具体支持政策:

(1)新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给予企业实际投资额2%的奖励。具体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执行。

(2)对企业地方税收增量(以上年基数为准)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地方税收增量10%、20%、30%、40%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上限200万元。

(3)制造或运营企业前三年用于生产运营或购置生产设备的银行贷款(限张掖市),政府给予利息补贴,贷款贴息标准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

(5)对落户园区的通航企业,每年给予每架通用飞机(固定翼飞机、直升机)张掖丹霞通用机场使用费50%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培训类、旅游类等飞行活动不在补助范围)。补助期限3年。

(6)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在张掖丹霞通用机场开展支线航空短途运输、观光旅游和工农业、应急救援等业务。对通用航空企业开展的短途运输飞行给予一定的飞行补贴,补贴金额按省政府承担50%、市、县两级政府各承担25%的比例予以支持;通航作业飞行补贴按标准协助企业申请民航发展基金解决。

(7)对在园区落户的企业,制造、组装并销售到本市的固定翼、旋翼机、无人机(购买价格5万元以上)等航空器的,给予生产补助。用于在张掖市境内商业用途的航空器,依据购买价格的10%进行补助,每机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用于在张掖市境内开展警用航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等社会事业的航空器,依据购买价格的20%进行补贴,每机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8)鼓励通航企业开展航空会展、航空运动、航空论坛、通航赛事、飞行表演等活动,经报备并经评审认定的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支持政策。

(9)对引进的投资量大、带动能力强的通用航空产业龙头企业和战略投资者,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支持政策。

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5日。

8.临泽县绿色食品加工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泽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项目)。

具体支持政策:

(1)对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地方税收增量(以上年基数为准)达到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地方税收增量10%、20%、30%、40%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规模以下绿色食品加工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自建技术(设计)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设计)中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标准奖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及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

(5)对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备案)取得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6)对获得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的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全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和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甘肃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7)对当年实施“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贯标工作,被确定为国家、省、市试点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分别按层级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

(8)对当年上市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在“主板”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通过发行债券融资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9)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按企业当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已享受其它贷款贴息的除外),每个项目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或技改绿色食品加工项目;二是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三是在批准建设期内建成投产,并通过环评、安评等验收的。

(10)对管理运营规范,发展前景好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申请特色产业贷款。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

(11)外贸出口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享受省政府相关奖励政策,优先向省、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推荐,并按企业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5日。

9.临泽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具体支持政策:

(1)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一次性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在交清国家政策规定相关费用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可将该土地出让金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支持旅游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创建,提升旅游品牌影响力。在七彩丹霞、流沙河、双泉湖三个景区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在交清国家政策规定相关费用的前提下,一次性划拨50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分别奖励0.8万元、0.5万元、0.3万元。

(3)支持镇村开展旅游示范镇、旅游示范村、旅游专业村创建。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示范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示范村、旅游专业村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

(4)支持开展乡村旅游品牌创建。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田园综合体、乡村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

(5)支持创建旅行社品牌。对首次评定为5A、4A、3A级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旅行社组接团奖励,由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按照《张掖市关于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张”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报。

(6)支持旅游商品开发。企业或个人开发具有我县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并获得全国、省级、市级旅游等部门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得国家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

(7)支持建设旅游购物街区。对开发建设地方特色餐饮街区、休闲夜市,符合全域旅游创建导则要求的,被命名为市级旅游特色街区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

(8)对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街区、旅游集散点等按标准规范建设与管理旅游厕所,被评定为3A、2A、1A级旅游厕所的,在落实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每座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用于日常保洁管理。

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1年5月29日

二、土地政策方面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具体支持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鼓励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

2.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

具体支持政策:

(1)省级先预留用地规模1万亩,优先保障符合生态产业、总部经济、东部优质转移产业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供应。

(2)对符合省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综合开发成本价。

(3)对省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3.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具体支持政策:

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4.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

具体支持政策:

鼓励总部企业新建和改建总部大楼,对符合要求的总部企业重点项目用地,依法加快办理用地手续。探索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支持总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对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鼓励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

5.临泽县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具体支持政策:

(1)租用孵化厂房的通航企业,前两年租金全免,第三年租金按市场价的50%收取,从第四年起租金按市场价全额收取或企业按90%的厂房成本价回购。

(2)企业自行在孵化厂房内投资建设标准化生产技术用房的,政府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投资补助,或免收租金期限由两年延长到四年,第五年租金减半收取,第六年开始全额收取。

(3)落户园区的企业,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办公、仓储用房,期限为2年。

(4)为企业员工提供短期周转住房,除水、电、暖、物业费由用房企业按规定承担外,其他费用由政府承担,期限为2年。同时,开通县城到园区公交线路,解决企业员工出行问题。

三、落实税费政策方面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具体支持政策:

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推广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国和省级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积极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优化收缴业务流程,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2.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具体支持政策:

大力支持科技创新,通过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等省级科技计划专项,支持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发展。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采取无偿资助、发放科技创新券和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规定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微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切实落实好专利资助、补助等优惠政策。加快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建设,推行“全省通办”,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3.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具体支持政策: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已设立的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按规定享受专项补助和奖励,按规定享受公共服务事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依法依规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融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实行“不来即享”。

(4)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10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 9 万元)免征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技术服务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商业银行单户授信 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

具体支持政策:

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纳税人财务核算,节约总部经济涉税成本。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推广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国和省级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优化办税服务,办税服务厅设立通办业务窗口。根据总部企业办税需求,适时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四、重点产业用电政策方面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具体支持政策:

对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以及农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项目给予用电扶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给予价格补贴,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2.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具体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确保全省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低 0.0768 元/千瓦时。对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全电量纳入直购电交易给予支持,通过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享受直购电交易政策。精准实施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电 价支持政策,对58个贫困县1490户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不含农业排灌用电)新增生产用电价格,在2020年底前降低0.10元/千瓦时。对纳入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落地投产企业,实现到户电价0.28元/千瓦时。

3.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

具体支持政策:

(1)对具有引领性、成长性,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材料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和高端制造业项目,大工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35元/千瓦时执行。

(2)对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纳入甘肃省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28元/千瓦时执行。

4.临泽县绿色食品加工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文号:临政发〔2019〕9号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泽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项目)。

具体支持政策:

规模以上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当年生产用电超上年度的,当年用电每度给予0.1元补贴。

五、项目审批方面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具体支持政策: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 改革,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务”,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由国家规定的60日缩短到30日之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由30日缩短至20日之内(公示时间除外)。

2.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具体支持政策:

(1)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 一律取消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对民间投资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进入资源开发、交通、市政等领域,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严禁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实现企业持照即可经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

(2)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招投标、用地等方面,对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投标、土地竞拍等。

(3)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优化企业登记注册、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其中:企业注册登记3天、公章刻制1天、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1天)。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取证时间压缩至平均7个工作日,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

(4)按规定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仅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内容,核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零审批”,企业只需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

(5)凡列入“最多跑一次”清单的涉企事项,需要进一步跟进的,由受理部门上门服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切实树立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与中小微企业建立紧密联系,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推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6)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凡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收费。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评估、检测、保证金等费用,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部门利益挂钩。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规范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加强涉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禁止垄断性行业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凡违反收费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要退还违规收费,并对收费企业给予违规收费金额的等额赔偿。对拒绝赔偿的违规收费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违规收费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7)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8)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开展柔性执法、服务型执法。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采用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警示方式要求其立即纠正;对企业正常生产可能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行为,实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促使其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予以听证,并向社会公开。

(9)认真落实《甘肃省政法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对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保护,对涉案企业不得超范围、超额度、超期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能够保证侦查等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宜查封、扣押、冻结。

六、人才引进及培训方面的政策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具体支持政策:

将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全省人才引进计划。支持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为境内外投资者和企业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提供便利服务。

2.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

具体支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术人员,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甘和省级企业团队,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2)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落户限制,有落户意愿的全部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房屋租金减免,房租补贴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发放。

3.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具体支持政策:

(1)设立人才奖励基金,重点用于省内金融企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或优秀人才团队。

(2)对通过引导高校毕业生进企业就业项目与中小微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

(3)中小微企业特殊人才的职称评价不受学历、专业、论文、台阶等限制,开通政策“绿色通道”。对纳入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举办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纳入全省百万职工素质提升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参与“甘肃省技术能手”的评定。

(4)将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纳入省级重点人才项目,并给予经费支持。

4.临泽县凹凸棒石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临泽县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临泽县绿色食品加工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具体支持政策:

企业招用、招聘、培训员工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贴:招用临泽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享受进企业就业和就业见习的相关补贴;招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依据《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的60%;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政策。

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5日。

5.临泽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具体支持政策:

(1)旅游企业年度内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开展员工技能培训,每个班次(受训人员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给予2000元的补助,每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万元。

(2)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技能大赛,对获得全国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全省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全市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

(3)鼓励导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凡获得中、高级导游员资格,且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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