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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化工建设项目联合会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2 16:58:20 166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会商范围按照《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确定的整治范围,联合会商的化工建设项目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251、261-266...

一、会商范围

按照《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确定的整治范围,联合会商的化工建设项目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251、261-266共7个中类行业目录范围内的所有化工建设项目。

二、会商权限

(一)市(区)级会商权限

1. 不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251、261-266范围内,仅涉及化学生产工艺的非化工项目。这类非化工项目,由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备案时把关甄别。

2. 不涉及产能扩大、品种改变、排放增加的安全隐患改造、节能环保设施改造、信息化智能化改造项目。

3. 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按照集约集聚原则,不使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环评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报告表以及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的农药制剂、涂料、润滑油、油墨、橡塑助剂、环保助剂等复配类企业(项目)。这类企业(项目),可在依法批准设立并经镇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安全环保评估论证的县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实施产业集聚建设发展。

(二)市级会商权限

除市(区)会商权限以外的化工建设项目,具体为:

1. 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内,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外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 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在不新增供地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实施新增和改变产品种类、扩大产品产能且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的技术改造项目。

3. 全市非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不新增和改变产品种类、扩大产品产能的产品品质提升技术改造项目。

4. 镇江市内搬迁入驻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

三、会商单位

根据部门职能,化工建设项目会商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属地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增加相应职能单位、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商。

四、会商流程

(一)接收材料。企业向属地市、区行政审批部门递交材料,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牵头预审后,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提出会商申请。

(二)材料初审。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对各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报送的材料(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材料、化工建设项目企业自评表)进行初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向市化治办发函提出会商要求,并根据市化治办意见及时将项目资料发送各会商单位。

(三)单位审核。联合会商相关单位在接到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发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职能对联合会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或经企业修改后认定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化治办出具《化工建设项目会商单位意见反馈表》。

(四)企业修改。对于联合会商单位提出需要补充完善的项目资料,企业原则上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完善并报送相关单位审核。

(五)组织会商。根据各会商单位的反馈意见,市化治办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分管副主任召集各会商单位负责人召开联合会商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发参会单位。参加会商的人员须为各单位分管领导,如分管领导不能参会,由各单位出具授权参会人员的函,并由其代表会商单位参加会商。

会议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重大项目及时组织。项目会商时,各会商单位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应重点把握以下要求:

1. 严格新建、扩建、改建化工项目准入,强化“两高”化工项目前期科学论证。发改、工信、商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加强联动,论证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在会商前,要认真分析评估该项目对能耗双控、减煤、安全生产、环境质量、碳达峰目标、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凡没有落实产能置换和能耗减量(等量)替代的高耗能项目,以及能效水平未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两高”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地区,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 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其中不受10亿元准入门槛限制的项目为:①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的项目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认定;②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项目,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联合认定;③列入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短板技术产品“卡脖子”清单的光刻胶、蚀刻液等电子化学新材料、高端生物医药中间体等项目,由清单文件的相关部门负责认定。

五、会商变更

经市化治办联合会商通过的化工生产建设项目,若在后续手续办理过程中出现变更事项,应由所涉内容变更事项的单位发函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说明项目变更内容及原因。对不涉及产品种类、产能、工艺、生产流程及设备等内容的变更,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直接进行备案变更。其他项目变更,企业应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六、底单管理

建立化工生产企业底单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市、区化治办通过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平台“化工生产企业底单管理”工作模块对需要调进或调出的企业进行信息录入、上传资料、实质性审核和形式审查,并行文上报市化治办,由市化治办审核确认是否同意调进或调出。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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