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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2 20:00:07 174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总体要求政府引导方向:发挥政府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探索构建投贷联动机制,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政府引导方向:发挥政府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探索构建投贷联动机制,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专业团队管理:遴选专业团队管理,实施“募、投、管、退”全过程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干预子基金具体管理与运作。

市场发现价值:母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放大基金杠杆作用,以市场方式发现和引进项目,实现可持续运作。

市区联动运作:聚焦产业布局优化,发挥产业链重点园区项目载体功能,建立市区联动机制,引资引智引技引才并举,促进产业集群建设。

做好风险管理:从母基金决策、托管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二、管理职责及分工

母基金采取决策、日常管理、运作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一)设立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紫金投资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为:

1.确定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2.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3.审议基金实施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

4.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5.审议需母基金出资1亿元以上和需母基金出资1亿元及以下但母基金出资比例超过20%的子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方案以及直投项目相关方案;

6.其他应当由管委会决策的事项。

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需母基金出资5亿元及以上的子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方案和直投项目相关方案,按《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宁政发〔2018〕20号),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

管委会主任委托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审议需母基金出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子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方案和直投项目相关方案,以及需母基金出资1亿元及以下但母基金出资比例超过20%的子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方案。

(二)管委会下设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紫金投资集团等,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汇总提出需管委会审议事项,监督管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2.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和分析报告;

3.对基金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

4.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园区,梳理汇总股权投资项目,推荐至紫金投资集团建立的动态项目储备库;

5.落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紫金投资集团受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委托,负责母基金运作管理。主要职责为:

1.制定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

2.根据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拟订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审议;

3.按照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对子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以及需母基金直投项目等重大事项提出投资建议方案,并落实管委会相关决议;

4.组织决策需母基金出资1亿元及以下且母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20%的子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5.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管与绩效评价,并定期向市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报送母子基金运作情况;

6.建立新兴产业动态储备项目库,开展项目对接服务;

7.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8.维护母基金出资人利益,防范资金风险;

9.落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母子基金运作管理

(一)基金投向须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投向《南京市推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明确的软件和信息服务、新能源汽车、新医药与生命健康、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电网、轨道交通、智能制造装备等产业领域,以及配套国家级、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兼并重组。经管委会批准,可调整投资方向。

(二)基金实行母子基金两层架构运作,其中子基金发挥主导作用,母基金必要时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直投。

(三)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合伙协议、合同或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紫金投资集团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

(四)母基金参股或有限合伙设立的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子基金须在南京市内注册;

2.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募资额的30%,且一般不做第一大股东。对于市区共同参与出资的子基金,市区两级合计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募资总额的30%;

3.子基金投资在南京市内企业(包括总部在南京的市外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母基金的实际出资额;

4.子基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资期最长不超过5年,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5.母基金投资子基金部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2.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3.接受紫金投资集团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向紫金投资集团报告有关情况。

(六)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自购房地产)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出资、退出和资金管理

(一)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设立专用账户,接受市财政对母基金的出资,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二)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对母基金出资子基金部分所享有的投资超额收益(即超出协议、合同、章程约定的门槛收益部分),可给予子基金管理人和合作方一定激励。

(三)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按子基金合伙协议、合同或章程的约定,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出资人分别承担。

(四)母基金管理费按母基金当年新增认缴额和当年实际已投未退额之和的0.5%,在完成对紫金投资集团业绩考核后按年支付,并可根据业绩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除应由母基金承担的管理费、税费、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外,母基金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紫金投资集团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六)母基金及其投资的子基金资产,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并定期提交资金收支情况报告。

五、风险控制及绩效管理

(一)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紫金投资集团运作管理基金合规性和绩效进行考核。

(二)紫金投资集团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作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方案及基金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紫金投资集团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紫金投资集团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安排母基金退出子基金:

1.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3.子基金设立后,超过一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方案政策导向的;

5.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紫金投资集团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条要求。

(四)紫金投资集团应加强对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监测子基金投资项目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向紫金投资集团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基金投资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附则

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本方案由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实施方案(试行)》(宁政办发〔2017〕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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