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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法规 2022-08-13 12:09:09 199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优化供给,顺应居民消费升级大趋势,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实力强、效益好的优质商贸企业,培育壮大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优化供给,顺应居民消费升级大趋势,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实力强、效益好的优质商贸企业,培育壮大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本意见。

一、体系建设

1、对经认定的商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自持面积80%以上且持有年限不低于10年,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经营品质的商业综合体和商业街区,在其开业年度,视营业面积和品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开业补贴。商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一5万(含5万)平方米的,给予30—50万元补贴;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含10万)的,给予60—100万元补贴;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2、对经认定的在大型居住社区、产业园区等严重缺乏商业的地区开设的保障民生服务的必备型商业设施,在其开业年度,视规模、经营情况和商业品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开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市级、区级民生工程的长效管理费用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品牌建设

4、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市级“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品牌,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国家级30万元,市级15万元。鼓励老字号企业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对老字号企业参加中国品牌展、老字号博览会等重大展会以及开展品牌创新提升项目给予一定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支持商贸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参加市级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对获得品牌培育示范称号的优秀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商和零售商,对开设品牌首店给予一次性培育奖励20万元。

6、对当年度获得市商务委授予的“特色商业街区”等称号的,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对当年获得市商务委授予的 夜上海特色消赛示范区”、 夜上海特色商业培育试点”等称号的,分别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5万元。

8、鼓励支持商贸服务企业组织参与市、区重大购物节活动或其他符合年度促消费主题的大型活动。对活动效应好、辐射范围广、促进消费、提升商业能级方面有积极推进作用的,经预报、评审认定后,按实际费用发生的20%予以补贴,每个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鼓励商贸行业企业争创年度优质经营示范企业,对经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三、创新发展

10、支持新型商业发展模式在我区创新试点,在开业当年度视规模和业态配置,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附则

11、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12、对符合规定申报的对象,经区现代服务业联审会议审定后,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13、企业当年度经营受较严重行政处罚的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其扶持资格。

14、已获得区、镇其他产业政策扶持的企业或项目,不再重复扶持;同时获得区级不同平台扶持的企业或项目,由企业或项目建设运营单位择一扶持,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逬行扶持。

15、享受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鼓励在我区持续经营;如迁岀,须退还扶持资金。

16、本意见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意见由嘉定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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