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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2022-08-13 20:59:09 166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连发〔2019]32号),结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发展实际,制定...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连发〔2019]32号),结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资金,由连云区和市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片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向须符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片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功能定位和要求,重点支持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业、航运物流、跨境电商、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是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片区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连云区、市开发区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审核、评估、拨付、监管及审计等工作。

三、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产业发展资金由申报主体直接申请,按照申报公告、申报指南要求,统一在企业纳税地企业服务中心专属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连云区、市开发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审核。

第八条连云区、市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查重复核后,按照《连云港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合规使用产业发展资金。

四、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连云区、市开发区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各自财政部门对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检查中发现扶持项目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应由申报主体按原渠道退回产业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拒绝配合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连云区、市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产业发展资金。如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产业发展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三条申报主体应承诺自享受年度起,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片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片区纳税义务;如违反承诺,弄虚作假,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全额追回。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原则,申报主体获得的产业发展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政策优惠期内对片区经济贡献总额。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片区多个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地方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视同配套。

第十五条连云港市辖区内迁至片区的企业、组织和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新(设、注册、引进、落户等)企业,是指2019年8月1日之后注册的企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适时根据政策评估执行情况依法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附则同样适用于与本办法配套出台的若干政策,上述附则不再赘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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