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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法规 2022-08-13 21:52:10 138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鹤壁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鹤壁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减轻创新创业负担,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大胆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加快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而无偿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实名制、后补助等方式,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创新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研究和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分管科室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范围内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会同科技局兑现创新券及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审核、创新券审核、政策培训等相关管理工作。鼓励县区(功能区)设立创新券补助资金,形成政策联动体系。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企业为在鹤壁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创新券申报到资金兑付期间无失信信用记录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创新创业团队应入驻市级以上双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第十条  创新券用于支持本市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与其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费用;向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提升研发能力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费用或者租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费;检测检验试验费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除外)。同一企业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申领创新券。

第十一条  每年创新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列入市科技局预算。

第十二条 创新券资助的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

2、开展有研发活动,近三年内企业自身应有科技项目立项、新产品、成果、专利或标准。

第四章  申请、使用及兑现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由所在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创新创业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组织办理。

第十四条  科技服务活动完成后,须在一年内申请创新券兑现,逾期不予受理。时间计算以服务合同约定完成时间为基准。如合同提前完成,可提前申请兑现。

第十五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2年。在2年内未能使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年受理创新券认领申请。创新券当年发放额度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领取创新券,每个产学研合作活动只能申领一次创新券,且只能申领当年发生的科研费用。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创新券的申报工作,对推荐报送项目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创新券的受理和兑现采取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 创新券认领及提供资料:

(一)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填写创新券认领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

(二)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辖区内所属企业创新券认领申请,并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创新券发放名单和额度,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市直企业创新券认领申请和各县区(功能区)创新券认领申报,对申领条件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科技创新资金的预算安排及申领情况,研究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单位名单和额度,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名单和额度逐级发放创新券确认书和创新券。

第十九条 兑现程序及提供材料:

由创新券申领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个人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执行期、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

(三)技术服务项目总结;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自筹配套资金付款证明材料,提供往来银行账单;

(六)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和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发设备的购置发票等其它必要的附件)。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签字备案。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建立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兑现意见建议,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出具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申请创新券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申领总额(包括设备购置、仪器租赁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度分批次组织创新券兑现工作,负责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终审(包括复核、征信查询等),经公示无疑议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创新资金。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事业单位,注销其创新券,追回资金;对违规违纪的工作或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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