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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高新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政策法规 2022-08-14 11:16:09 170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为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推动产业上档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第一条 用地政策扶持。对新设立工业企业购地自建厂房,符合《河南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焦...

为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推动产业上档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用地政策扶持。对新设立工业企业购地自建厂房,符合《河南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焦作市产业总体规划和高新区产业布局,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达到《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需由相关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30万元/亩执行。

第二条 租房政策扶持。新设立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租赁场地自用,自营业之日起,年度区级贡献超过企业所缴纳租金3倍及以上的,给予年度租金的全额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个年度。

第三条 物流补贴扶持。新设立工业企业年上缴全口径税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时,按照当年度该企业使用区内物流运输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个年度。

第四条 产出效益扶持。以企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贡献为扶持基数(下同),统计标准金融企业为区级贡献,其余企业为全口径税收总额;制造业企业按照税收总额进行奖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园区高科技类企业、非金融总部类、结算类企业按照超额累进原则进行奖励,金融类企业扶持标准单列。

1. 制造业企业。年度全口径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正式投产后(以企业产生增值税、所得税之日起),按照扶持基数的80%等额奖励,连续扶持2个年度。

2. 现代服务业企业和入驻园区高科技类企业。全口径税收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扶持基数的40%等额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按照扶持基数的50%等额奖励;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照扶持基数的60%等额奖励;5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扶持基数的70%等额奖励。

3. 非金融总部类、结算类企业。全口径税收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扶持基数的40%等额奖励;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照扶持基数的50%等额奖励;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部分按照扶持基数的60%等额奖励;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扶持基数的70%等额奖励。

4.金融类企业。对新设立、新迁入及已签订合作协议入驻示范区的金融机构(不含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区级贡献给予奖励。区级贡献在500万元以下时按照50%给予等额奖励;区级贡献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500万元时按照60%给予等额奖励。为支持大型金融机构入驻示范区发展,激励辖区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拉动金融业快速增长,对区级贡献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金融机构给予超额累进奖励,超额部分按照70%给予等额奖励。

第五条 高管补贴扶持。高管享受个人所得税区级贡献部分等额给予生活、交通、住房、子女教育、社保资金个人承担部分等补贴,区级贡献超过1000万(含1000万)的制造业企业补贴高管5名,区级贡献超过100万(含100万)的服务业企业补贴高管2名。

第六条 厂房建设扶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工业企业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非热力和燃气部分费用由区财政按照50%的标准,视厂房建设进度予以等额奖励;不使用热力或燃气的工业企业,该部分费用予以等额奖励。

第七条 收费减免扶持。成立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和项目服务工作,保障项目用地达到“七通一平”标准。国家、省、市规定不准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收取,《焦作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收费)中高新区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

第八条 招商中介扶持。招商中介是指现有园区运营企业和引荐区外投资者成功来高新区投资的组织(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政府性质组织,项目单位利益相关方除外)。招商中介仅限于焦作高新区签订招商中介合同的组织。引进项目符合新设立企业条件,招商中介奖励按照实际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仅包括厂房和生产设备)的5‰计算,单个项目引荐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园区运营扶持。按照园区入驻企业年度区级贡献的1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资金扶持。

第十条 个人荣誉激励。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评选10名招商引资功臣,从政治待遇、个人荣誉、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

1. 适用范围:区外投资者来高新区投资重点领域且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注册地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或单位(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项目)。该类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机构除外),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 项目单位及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同一对象、同一内容一次享受,如符合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由高新区有关部门协助争取,与高新区优惠政策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等额补贴,企业和个人不应重复享受优惠。

4. 高新区现有企业新上项目和引进投资,视科技水平、投资规模、产出效益情况参照本政策执行。

5. 政策奖励在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按照协议内容约定予以扶持。

6. 对特别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重点扶持。

7. 本政策由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放招商和投资服务中心、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8. 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示范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 的通知》(焦示管文〔2018〕88号)、《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六条意见(试行)》(焦高管文〔2019〕3号)、《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焦高管文〔2019〕4号)同时废止。已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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