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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4 14:48:06 146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开发区部门预算管理的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政预算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本办法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七条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财政局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各单位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查本级预算草案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门、各单位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第九条管委会授权管委会主任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第十条财政局是预算管理职能部门,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管委会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负直接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定期向财政局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组织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按规定要求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等。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十三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开发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林水、节能环保支出,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卫生健康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支出等;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四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章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七条管委会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局部署。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管委会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十八条财政收入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收入项目和征收标准要有明确、合法的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收入项目,也不得随意提高征收标准。

(二)科学性原则。采用科学的统计、分析和预测方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三)完整性原则。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十九条财政局在编列本级收入计划的基础上,根据上下级财政体制测算上级补助收入和区级财政上解支出、上年结余结转资金等情况,综合编制本级可用财力预算。

第二十条财政支出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支出预算时,财政预算各项资金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用。

(二)勤俭办事原则。资金安排要充分考虑客观实际,贯彻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三)保障重点原则。支出安排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重要民生项目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重点支出。

(四)绩效评价原则。项目支出事前要经过充分评审论证,事中、事后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财政预算由各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由部门收入预算和部门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入预算要全面完整地反映本部门所有收入。

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拨款结转结余、其他各项收入。

第二十三条部门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完成年度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按项目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二十四条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一)人员经费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两大类。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工会经费、福利费、离退休费、退职费、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医疗费等。

(二)公用经费分为一般综合定额支出、教育生均定额支出、交通费定额支出、其他公用经费支出。

1.一般综合定额支出是指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日常宣传费、劳务费、维修(护)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2.教育生均定额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3.交通费定额支出是指单位车辆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4.其他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在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编制的基本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业务经费和发展经费。

(一)业务经费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大型资产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执法办案经费、大型宣传经费等支出。

(二)发展经费是指在单位自身发展、建设以外的公共性或公益性支出,包括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民生保障、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基本支出预算主要采用定员定额管理方法:

人员经费支出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及现行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政策,结合单位的预算管理类型,进行测算和编列预算。

公用经费支出由财政统一制定一般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交通费定额等定额标准,根据预算单位的人员配备和车辆等实物配置情况进行测算和编列预算;学校公用经费实行生均综合定额,按全日制普通教育实际在校生数(电子学籍)和适用定额标准计算编列。

第二十七条单位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择优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一般公共预算按照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一般公共预算按照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三十条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余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上一年预算的项目结转资金,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章预算编制程序

第三十一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二上二下”,即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程序。包括布置预算编制、编制预算建议计划、审核建议计划、编制并上报预算草案、批复预算等各个环节。

(一)“一上”: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预算编制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建议计划,报财政局。

部门年度收支预算建议计划应阐述部门的职责、基本概况等总体情况,并重点说明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的年度工作计划,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收支项目作出说明。

(二)“一下”:财政局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并将汇总后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提交管委会预算专题会综合平衡,管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及收入预测定出各部门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要求重新编排部门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报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将汇总的部门预算草案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四)“二下”:预算草案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财政局在二十日内批复部门预算。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三十二条预算由管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财政局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其他新增事项如需在预算批复前支出,需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预算中的项目支出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上级拨付专款的项目支出,有明确规定用途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单项支出金额小于1万元的,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和金额以内,按合同约定执行。

除以上事项外,其余事项均须严格履行事前报批程序,审批流程如下:

(四)单项支出金额1万元(含)-1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出具意见后,报管委会分管业务领导、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后执行。

(五)单项支出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出具意见后,报管委会分管业务领导、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并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三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车辆统一保险、定点办会等财政支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各类预算资金实行分类核算和分别使用。原则上,人员经费不得调剂用于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业务经费不得调剂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发展经费不得调剂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

第四十条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需要退付的,由财政局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四十二条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财政局提出,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七章预算调整和调剂

第四十四条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开发区预算调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9月份集中办理。

第四十五条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四十六条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由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局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批后执行。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方案。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四十七条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开发区本级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同一部门的预算资金在同一功能分类科目下,人员经费在不同经济性质分类科目间调剂的,或者公用经费在不同经济性质分类科目间调剂的,或者项目支出在不同经济性质分类科目间调剂的,由部门负责办理并知会财政局;

(二)同一部门的预算资金,人员经费或者公用经费在不同功能分类科目间调剂的,或者项目间调剂的,或者人员经费增加需要从本部门其他预算资金调剂的,由部门报财政局核准后办理;

(三)部门的预算资金与本部门以外预算资金间调剂,凡不涉及部门新增项目的,由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批准;

(四)部门新增项目需要从本部门以外预算资金调剂的,由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八章决算

第五十条决算草案由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局部署。

第五十一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五十二条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财政局审核。

财政局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决算时,应对当年度预算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向财政局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财政局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审计局审计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五条决算草案经批准后,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部门、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九章监督

第五十六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已设立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自我评价,并将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管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审计局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财政局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六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管委会及下属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第六十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管委会及下属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第六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管委会及下属各部门、各单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应当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各部门、各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本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0日颁发的《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漳招管字〔2019〕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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