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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

政策法规 2022-08-14 17:27:07 147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引导香洲区孵化载体围绕“1+2+1”产业向专业化发展,提升区域创新创业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孵...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引导香洲区孵化载体围绕“1+2+1”产业向专业化发展,提升区域创新创业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孵化载体管理工作要求,并结合香洲区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香洲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区级孵化载体”),是指结合香洲区产业发展方向,为创业企业孵化、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政策咨询、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精准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企业成长,加速企业做大做强的孵化载体,涵盖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科技企业专业加速器、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港澳台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孵化载体。

第三条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各类机构发挥主力军作用,通过行业标杆的引领,建设专业孵化服务机构,进一步促进区内产业集聚。

第四条 鼓励孵化机构打造面向港澳台的孵化空间,为港澳台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和孵化服务,与港澳台大学、科研院所、商会、协会或企业等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港澳台创新资源的对接渠道,举办交流活动,制定相应的服务政策。

第五条 孵化载体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孵化载体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申请认定。区级孵化载体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珠海市香洲区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珠海市香洲区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区级专业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香洲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二)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半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三)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通过租赁或用其它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要求其合同明确清晰,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

(四)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75%以上的在孵企业为同一产业领域且符合香洲区“1+2+1”产业方向。

(五)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且不少于3人,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平均每年组织开展的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相关孵化活动不少于4场/次。

(六)拥有可支配(自建、签约或入驻)的公共服务平台或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七)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设立自有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使用的配套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至少有1个资金使用案例。

(八)与众创空间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众创空间快速入驻孵化器的通道。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三)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孵化期,延长孵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八条 毕业企业应已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纳入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或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或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或获得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 申请认定珠海市香洲区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区级港澳台孵化器”),应满足上述区级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同一产业领域企业占比要求除外),同时港澳台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75%以上,其中港澳台企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须为港澳台创业者或港澳台机构。

第三章珠海市香洲区科技企业专业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认定珠海市香洲区科技企业专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区级专业加速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香洲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二)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半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三)孵化器场地集中,可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入驻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通过租赁或用其它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要求其合同明确清晰,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

(四)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6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60%以上的企业为同一产业领域且符合香洲区“1+2+1”产业方向。

(五)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且不少于6人,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六)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拥有可支配(自建、签约或入驻)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七)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加速器设立自有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使用的配套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至少有1个资金使用案例。

(八)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加速器场地内。

(二)达到本办法第八条孵化器毕业条件。

(三)连续3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或已获得股权投资。

(四)加速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加速孵化期,延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二条 加速器须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珠海市香洲区港澳台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区级港澳台加速器”),应满足上述区级专业加速器认定条件(同一产业领域企业占比要求除外),同时要求港澳台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60%以上,其中港澳台企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须为港澳台创业者或港澳台机构。

第四章认定后扶持与奖励

第十四条 租金补贴。对区级专业孵化器、加速器内与其产业领域相同的在孵(入驻)企业,给予40%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对区级港澳台孵化器、加速器内的港澳台在孵(入驻)企业,给予60%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

补贴时限不超过36个月(补贴时间不连续的按实际补贴时间累计),区级孵化器内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区级加速器内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培育奖励。鼓励区级孵化载体提升孵化水平,提高培育质量,根据在孵(入驻)企业培育的效果,对协助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建设各类实验室、公共平台、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的,成功申报各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的,成功入选各类创新创业团队或获得各级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孵化载体运营团队,每1家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协助企业成功获得天使轮(或者A轮)融资的孵化载体运营团队,按照融资总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同一孵化载体运营团队每年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本办法对已获得中央、省、本市、区的租金补贴、培育扶持奖励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做重复补贴或奖励。区级孵化载体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载体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提出认定申请,由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认定区级孵化载体名单,并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八条 区级孵化载体申报单位须提交的资料:

(一)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商事登记资料。

(三)孵化场所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孵化载体的运行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及运营情况报告。

(六)入驻和毕业企业的清单、情况简介、商事登记情况、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等有关证明材料。

(七)孵化载体管理团队名册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职务、学历证明、聘用合同、社保及专业培训相关证明。

(八)开展(或合作的服务机构开展)孵化服务、交流活动的说明及佐证材料。申请港澳台孵化载体的需提供与港澳台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合作的佐证材料,以及港澳台人才服务材料。

(九)孵化载体软硬件设施清单及公共服务平台证明材料。

(十)种子资金或配套资金证明及使用案例。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租金补贴、培育奖励等的申报程序及材料,根据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的申报指南办理。

第二十条 区级专业孵化器、加速器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产业领域;场地面积较大的孵化载体可按幢为基本单元申报多个产业领域,单幢场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可按每万平方米为单位申报多个产业领域。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每年对经认定的区级孵化载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补贴、奖励依据。

(一)按本办法第二章至第三章的内容进行复核。

(二)参考省级运营评价指标体系对孵化载体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孵化服务、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孵化配套资金使用、经济和社会贡献、数据报送,以及入驻、毕业和退出企业等情况。

(三)未通过考核或未参加考核的区级孵化载体当年不享受本办法第四章的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通过考核或未参加考核的予以摘牌,取消区级孵化载体资格。

(四)经认定的孵化载体需按要求定期填报有关统计数据,对逾期填报的,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取消其参与年度考核和申请补贴、奖励资格。

第二十二条 区级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产业领域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报告,由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区级孵化载体作出变更,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区级孵化载体取消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有权取消其区级孵化载体申报资格,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1+2+1”是指以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高端智造和高端服务两大产业为支柱,消费升级产业为基底的都市产业生态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负责解释,自  2021年6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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