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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漳州开发区关于支持食品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4 18:20:33 221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推动我区食品产业发展,着力构建产业链完善、技术先进的食品产业体系,加快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开发区更好地聚人气、创税收,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动我区食品产业发展,着力构建产业链完善、技术先进的食品产业体系,加快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开发区更好地聚人气、创税收,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食品产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8〕75号)等文件精神,立足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地在开发区且纳税、统计归属开发区,从事食品制造、加工、生产、研发等工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工业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主营收入奖励

(一)本办法发布施行后,新引进且注册资本金年度到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食品工业企业,在企业开工后,按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年主营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且创税达1000万元、5亿元且创税达500万元、3亿元且创税达300万元和1亿元且创税达100万元的食品工业企业(年主营收入以统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认定标准;创税以开发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为认定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并实行晋级补差。

上述两条所指“首次突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企业在2020年(含)之前已注册在开发区,且申报年度主营收入首次达到相应额度;

2.企业2021年(含)之后新注册在开发区,且申报年度主营收入达到相应额度。

不包括以下情形:企业在2020年(含)之前已注册在开发区且上一年度之前主营收入已达到相应的额度。

第四条智能化建设奖励

鼓励企业提升智能化水平。对在本办法施行期间,首次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食品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食品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参展补贴

鼓励食品工业企业参展。在本办法施行期间,对参加各类食品行业展会或其他行业专业展会的食品工业企业,按照展位费的8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以特装展位形式参展的食品工业企业,以36平方米为基本单元,每个基本单元补助2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品牌建设奖励

在本办法施行期间内,对获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认定的食品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食品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食品工业企业,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产品诚信管理体系认定奖励

推广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在本办法施行期间,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八条上市奖励

在本办法施行期间,在境外、境内首发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九条研发奖励

在本办法施行期间,当年度12月份之前(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日期为准)在漳州开发区申报,发明专利申请获受理的,给予每件2000元资金奖励;发明专利获授权的,再给予每件1000元资金奖励;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获受理的,当年前60件给予全额资助申请费奖励,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的,再给予每件200元资金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可依据本办法进行申请补助与奖励,也可申请享受开发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扶持政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或已享受开发区“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额度。鼓励企业优先申请上级奖补,若开发区政策优于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开发区按政策奖补差额进行补差。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办法各项奖补政策:

(一)近3年内因违反税收、财政资金或者政府采购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处分的。

(二)属于国家、省、市披露的联合惩戒对象,或企业法定代表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名单未通过公安机关有关背景审核的。

(三)因虚假申报、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资金尚在处理期内的。

(四)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五)违反开发区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奖补条件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后1年内仍可申请对应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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