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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菏泽市现代医药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4 20:59:07 140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为加快菏泽市现代医药港建设,集聚重大医药产业项目,提升医药产业创新能力,加速创新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支持创新品种产业化1.对具有...

为加快菏泽市现代医药港建设,集聚重大医药产业项目,提升医药产业创新能力,加速创新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创新品种产业化

1.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落地产业化的Ⅰ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3000万元综合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落地医药港生产、营销结算的改良型新药、首仿药每个品种给予800万元、500万元综合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对参与经典名方“标准煎液”标准的研究、起草并在我市申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标准煎液”标准中被标注为起草单位的,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的后补助经费支持,完成制剂研究申报生产,取得生产批件在我市落地生产后,再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2.对取得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并落地医药港生产、营销结算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后补助经费支持。

3.对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落地医药港生产、营销结算的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后补助经费支持。

二、支持企业和产品对标认证

4.鼓励企业参与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统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权威认证,实现药品出口的,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5.对在我市申报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在医药港生产、经营结算的化学药口服制剂、注射剂,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其中,对属于全国前3家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再增加10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

三、支持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6.首次获得药品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在医药港设立分支机构、研发机构且正式运营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按照国家级、省级,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级财政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

7.企业受让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在医药港转化的,企业年度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8.对急需紧缺的顶尖人才和团队项目实施“一事一议”评价标准,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最高给予8000万元综合资助;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 “万人计划”专家,给予50万元配套资助;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外专双百计划”专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配套资助。

9.对医药港内企业聘用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200%比例奖励企业;聘用的省级高层次人才,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100%比例奖励企业;聘用的市级高层次人才,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50%比例奖励企业。年入库税收在0.5亿元 (含)至1亿元的企业,对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50%的比例奖励企业;年入库税收在1亿元 (含)至2亿元的企业,对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100%的比例奖励企业;年入库税收在2亿元 (含)以上的企业,对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200%的比例奖励企业。每家企业奖励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超过10名。

10.设立事业编制专业人才“储备库”,推行“人才旋转门”。所聘人才纳入事业编制,最高按个人工资三倍标准确定薪酬。到企业工作的,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五、支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11.对市外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独家委托医药港企业生产持有的药械产品,并在我市经营结算期限不少于10年的,按照创新药、改良型新药、首仿药、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

12.培育发展生物医药服务业,对建设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注册申报机构(CRA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3.对在医药港设立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运营中心等职能型总部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境内外知名生物医药企业和大型生物医药企业(集团)等,按照其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70%奖励。

14.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标成药品种,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70万元的扶持。

六、营造良好产业创新环境

15.在北京、上海等地建立离岸创新中心,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医药港注册公司、申报和转化科研成果的研发机构和个人,可在离岸创新中心无偿使用场地,共享使用实验室设备。

16.实施灵活的土地政策,企业可按照租用、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的方式使用土地。实行传统出让方式的,可按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合同地价,受让价格高出部分给予等额奖励,用于支持项目科技创新。

17.实施代建厂房、量身定做等多元化厂房建设策略。给予企业租金扶持,其中前2年租金100%减免,后3年租金最高减免50%,给予企业租用厂房的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不超过厂房成本价格,已交租金折抵出让金。

18.引进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19.发挥生物医药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政府引导基金经评估后按照市场化股权投资予以一定比例的政策性投资,并可按约定时间和价格退出。

20.按照“智慧、绿色、共享、共赢”理念,医药港在保证落实“九通一平”的基础上,提供CMO(CDMO)车间、第三方检测和生活设施共享服务。免费提供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区域评估事项。实行能源综合管理,生产用电价格较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优惠0.05元/千瓦时。

七、附则

21.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生产生活设施定制代建、拎包入住、延长奖励年限等灵活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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