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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4 21:52:07 140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等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等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建设、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根据河北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为市场化、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开展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试验、验证,为行业发展开展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成为产业技术推广平台;

(五)组织技术创新的国内外合作交流,促进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六)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的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二)发布重点领域工程中心建设申报通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列入筹建计划;

(三)组织开展工程中心验收和运行评价工作,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予以正式命名;

(四)开展工程中心的调整、优化、整合和撤销工作;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六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筛选、推荐所属单位申报工程中心,对申报材料和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二)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

(三)对工程中心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协助或受托组织工程中心验收工作;

(四)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参与运行评价;

(五)协助做好工程中心动态调整等工作,提供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六)做好所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承担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根据筹建文件和建设方案,落实建设条件,筹措建设经费,按期完成建设及验收工作;

(三)筹措工程中心运行经费,完善制度建设,保障工程中心正常运行;

(四)参与工程中心评价工作,及时报送工程中心评价材料;

(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报送工程中心建设实施情况和运行情况报告;

(六)积极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研发任务,做好开放运行和共建共享,为行业发展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察、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八条 申报工程中心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的工程中心功能定位明确,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机制规范;

(三)拥有一批市场价值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能够辐射带动区域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

(四)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所需的必要基础设施和研发试验设备,拥有将科技成果向规模化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试验环境和能力;

(五)拥有所申报领域较强技术开发和集成创新能力的技术带头人,以及研发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

(六)具有较为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九条 工程中心可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鼓励工程中心采取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编写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

主管部门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文件及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后,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全省建设布局,择优确定拟列入筹建计划的工程中心,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发文纳入工程中心筹建计划。申报单位按文件要求上报建设方案,并加盖申报单位、主管单位、共建单位公章。

建设方案是工程中心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进入筹建期后,可暂以“ times; times;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列入筹建文件和建设方案开展工程中心建设工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对在建设期内完成建设内容并达到预期目标的工程中心,应在半年内编制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正式命名并颁发牌匾。

第十七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继续建设。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原则上,省发展改革委每三年对经正式命名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验收、正式命名的工程中心,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程中心运行评价要求和绩效目标,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科技经费支出、人才与队伍、技术条件、科技活动、资产、收入、成果、行业贡献度等指标。

第二十条 在评价年度,省发展改革委发布运行评价通知。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工程中心上报相关评价材料参与评价,并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报送材料进行核实,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正式发文通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按新增仪器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并设定最高限的形式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根据运行评价结果,对被评价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中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工程中心积极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给予资金支持。

工程中心同时获得省级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的,支持资金以最高额为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和运行期间,发生单位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整合重组等重大调整时,应及时提出调整请示,经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调整建议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对于工程中心负责人调整、技术委员会主任变更等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报表、运行评价相结合制度。

非评价年度应提交工程中心运行情况报告,在当年3月底前将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评价年度参加集中运行评价,按有关要求报送评价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申报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筹建资格或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无不可抗拒的因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建设任务和发展目标且未申请延期的,或经批准延期仍未完成建设任务和研究目标的;

(二)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或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的;

(三)擅自改变工程中心名称、研究方向、建设内容等重大调整的;

(四)未经批准逾期不上报工程中心运行情况报告或评价材料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六)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七)承担单位破产的,以及被重组、收购更名后,其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后不再承担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的;

(八)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资金的;

(九)因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十)因其它有关情况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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