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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企业 创新发展的七条意见"

政策法规 2022-08-15 13:55:48 174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行业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建筑企业运行成本,促进建筑行业创新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行业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建筑企业运行成本,促进建筑行业创新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联合体”投标模式

市、县(市、区)城建投资、市政投资等建设平台,公路、轨道交通、隧道、快速路等专业工程项目招标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EPC招标,鼓励招标人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由大型国企、央企与本市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共同承建本市工程项目。市、县(市、区)城建投资、市政投资等建设平台,在年度建设计划中明确采用联合体招标的项目,搭建联合体平台,引导大型企业同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黑体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

创新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模式,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由招标人科学制定评标和定标办法,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开展建筑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引导本市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建设投资平台企业以及设计院所、审图机构与民营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发挥各自优势,摒弃短板,在企业所有制及管理机制方面改革创新,激发活力,打造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大型企业,实现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管理一体化发展。国有企业与民营建筑企业通过资本互相融合,扩大市场,增强实力,促进企业资质升级,形成品牌优势。市、县(市、区)城建投资、市政投资等建设平台以及甲级建筑设计院所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方案并进行试点。(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

四、推行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工程咨询

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新建项目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并逐年提高比例。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支持我市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不断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水利、园林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通过委托方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对列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省级试点项目的政府投资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择邀请招标等发包形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五、发展绿色建筑产业

推动装配式建造,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在项目土地预审、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创建。2021年,市辖区和县(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分别达到25%、15%以上,到2025年均达到40%以上。加大装配式产业支持力度,在建设用地安排上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预评价装配率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对符合规定的装配式商品房项目,各预付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下调10%;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保证金计取基数可以扣除预制构件价值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减半征收。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质量,2021年,各县(市、区)应编制实施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对新建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每平方米奖励3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三星级项目每平方米奖励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新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二星级及以上绿色智慧住区,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以上资金由税收缴纳地政府奖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实施秋冬季施工差异化管控

在秋冬季期间,建筑施工采取差异化管控。对符合差异化管控的工地实施动态管控,允许施工企业在严格执行扬尘治理各项措施基础上,在秋冬季期间土石方作业正常施工。对涉及水泥、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料等的建材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以及涉及民生、治堵、应急抢险、生产工序不可间断的工程,在确保落实环保相关措施的前提下,可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环保规定进行正常生产、施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七、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精神,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支持新技术新工法研发,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列为市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对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对甲供工程和以清包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执行3%的征收率。对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引导施工企业在采购货物和劳务时,同等条件下尽量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帮助企业做好建设项目信贷融资规划,用好信贷优惠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争取长期低成本资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住房租赁等建设项目可积极向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使用成本较低的PSL(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封顶优惠制度,同一缴存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能有效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分账管理、总承包单位按月代发工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措施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差异化缴存,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最高缴存额度为300万元封顶的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

本意见自2021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8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5月29日印发的《关于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十条意见》(济政办发〔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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