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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暂行办法(修订)"

政策法规 2022-08-15 15:41:44 198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区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促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修订本办法。第...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区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促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规定:

(一)申报企业须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并开展研发;

(二)申报企业须获批国家、省、市级无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且申报企业须为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

第三条  所有科技计划项目均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扶持:

对市级科技部门明确区级配套比例的项目,除按相关政策给予配套扶持外,我区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分别额外给予30%、20%、10%的配套扶持;

对市级科技部门未明确区级配套比例的项目,按以下标准予以配套扶持:

对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资助额度可给予100%的项目配套扶持;

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省资助额度可给予70%的项目配套扶持;

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市资助额度可给予50%的项目配套扶持。

第四条  其他说明:

同一企业按本办法可获得的区级年度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科技计划项目按本办法可获得的区级配套资金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同一企业的单个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配套扶持,又符合《横琴新区关于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并给予优胜团队无偿资助的暂行办法(修订)》(珠横新办〔2020〕19号)或其他同类无偿资助的政策,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

第五条  区商务局每年颁布配套资金申报指南,统一集中受理相关申请,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拨付项目配套资金。

第六条  获得本办法项目配套资金的企业,自配套资金到帐之日起,须在横琴新区实地经营、开展研发不得少于10年,10年内不得迁离横琴新区且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否则区商务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配套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社会监督,对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区商务局有权追缴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同时列入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并对失信商事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7〕40号)同时废止,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政策获得配套资金的企业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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