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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 2022-08-15 18:20:03 149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为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推动航运要素集聚,积极营造良好的高端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做大做强海洋经济,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改善营商环境,为我市航...

为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推动航运要素集聚,积极营造良好的高端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做大做强海洋经济,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改善营商环境,为我市航运业发展提供便利。交通、市场监管、发改、海事、边检、船检、航道、税务等部门要努力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为航运企业(船舶)在筹建、开业、运力审批、船舶检验、产权登记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一条龙优质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航运业发展环境,吸引更多航运企业(船舶)选择湛江作为注册地(船籍港)。(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海事局、湛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市税务局、中国船级社湛江分社)

二、扶持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二)鼓励航运企业在我市注册。本意见实施期内,航运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按照每年对市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本数)的,前两年奖励90%,后两年奖励50%;超过2000万元(含本数)的,前两年奖励95%,后两年奖励55%。(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从市外购入或迁移并在我市登记入户的自有船舶运力(非老旧运输船舶运力,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自有船舶运力),单船3000载重吨以上(含本数),企业承诺经营5年以上的,按船龄实行落户补助。船龄10 年及以内的给予每载重吨60 元的一次性补助,船龄10-20年(含20 年)的给予每载重吨30元的一次性补助。新增船舶运力日期以《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发证日期为准;船龄以船舶所有权登记时的船龄为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鼓励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5万载重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万载重吨再奖励10万元,每家航运企业的该项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400万元。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奖励,我市过户的运力不计(通过兼并重组的除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加大水路运输金融支持力度

(五)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及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各商业银行应根据航运企业资金周转特点,积极向上级争取信贷优惠政策和规模,加大对我市航运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建造、购置船舶的贷款额度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对新建造的船舶贷款额度尽量提高至50%-70%。同时积极引导银行、保险和金融租赁机构开展船舶融资及租赁业务等,运用多种金融产品服务航运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发展,进一步强化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信息、航运交易等现代航运服务功能,大力延伸航运服务产业链,探索建立以金融保险服务为重要基础的自由贸易港。(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湛江银保监分局)

(六)实行新增船舶运力贷款贴息补助。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或从市外购买且登记在我市的5000载重吨以上(含本数)、船龄在10年以内(含本数)的船舶,本意见实施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4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1月1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对船舶融资租赁(仅限于售后回租及新建船舶)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银行机构或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交通运输局、湛江银保监分局)

四、加大航运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七)制定航运人才培养计划。人社、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协调广东海洋大学等驻湛高校和有关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根据我市航运市场对相关人才的需求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制定出航运人才培养计划,调整相关专业,加大航运人才培养力度。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督促船员培训机构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强化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为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提供保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湛江海事局)

(八)鼓励引进航运人才。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精神,对我市航海类引进的各类人才,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给予落实相关待遇。认定为湛江市高层次人才的,按规定同等享受住房、本人及家属落户、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促进现代港航类产业集聚发展

(九)鼓励航运相关单位集中办公。鼓励港航企业将现有办公楼(获得第10条补贴的办公楼除外)对港航相关单位出租。对商务办公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港航类企业或机构总数不少于20家、使用面积超过80%的写字楼或园区,可认定为港航产业集聚区。对经认定的港航产业集聚区,每年给予写字楼或园区管理单位10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湛江海事局)

(十)实行办公用房补贴。新引进并在我市注册自有船舶运力20万载重吨以上(含本数)的航运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且承诺5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企业或者机构实际使用于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具体面积以房产证测绘面积为准,下同)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每年按照新租赁办公场地实际租金20%给予补贴,补贴期3年,其中租金补贴上限为8元/平方米/月,租赁补贴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超过上限部分由航运企业自行承担。我市注册自有船舶运力5万载重吨以上(含本数),不足20万载重吨的新引进或现有航运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或自建、租赁办公用房的,按新引进并在我市注册自有船舶运力20万载重吨以上(含本数)的航运企业的相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企业在享受办公用房购置、自建及租金补贴期间出售、出租、出借办公场地,或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须退还已获得的补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推动航货联盟

(十一)鼓励大宗货主与我市航运企业构建航货联盟。鼓励我市大型工业企业与航运企业构建航货联盟,对进出我市的煤炭、金属矿石、石油、粮食、化肥、钢材等大宗物资,由我市航运企业且注册在我市的船舶(含光租)承运的,按照货运量年增量部分(年增量不低于10万吨)每年给予货主单位1元/吨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七、强化大型航运企业扶持政策

(十二)鼓励大型航运企业落户。一次性在我市注册自有船舶运力10万载重吨以上(含本数)的航运企业,可依据经济发展需要,报请市政府确定专门的扶持政策条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湛江海事局及引入条件涉及的有关管理部门)

(十三)全面拓展合作领域。对属于世界1000 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的大型航运企业,市政府与其在港口建设与经营合作、邮轮产业、造船产业、旧城改造、大宗散货交易平台、航运金融、海洋会展等领域全面深化合作,大力推动相关合作项目落地。(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八、其他事项

(十四)获得扶持资金的航运企业,须签订承诺书,承诺5年内公司注册地和计算运力奖励的船舶的注册地不迁出我市。如未满5年迁出的,或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全额退回相应扶持款项;拒不退还的,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十五)本意见所称的航运企业是指,在湛江注册、纳税,自有并经营货运船舶的企业。

(十六)本意见所称的船舶是指货运船舶,客运船舶(含客船、客滚船、客渡船)不列入运力计算。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为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融资租赁机构,融资租赁的船舶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十七)本意见中的港航类企业或机构是指港航管理部门、港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船舶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船舶管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港航金融机构、海事仲裁机构、港航保险机构等。

(十八)本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我市现行扶持航运业发展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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