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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园区资讯 2022-09-19 17:38:02 142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万载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

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万载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万载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万载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若对上述两个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本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1月18日

二、意见收集地点

1.万载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原县公安局内)

联系人:张鸿

联系电话:8975190 15879585718

2.西门社区、金三角社区、北门社区

联系人: 闻凯、李杏梅 、邓赛凤

联系电话:15770511863 15279529990 18079506977

特此公告。

附件1:万载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万载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万载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1)

万载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建设幸福城市,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1

征收范围及对象

城西片区、金三角迎宾大道片区及务前片区等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区域,被征收房屋约6000户。具体范围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红线图为准。

2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万载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局

实施单位:康乐街道办事处

3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万载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含法定节假日)。

(二)搬迁期限:自万载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150日内(含法定节假日)。

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一)住宅、商铺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二)厂房、仓库等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附房及装饰装修等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自行搭建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详见房屋重置价格表)评估补偿;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内未签约搬迁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四)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国有土地证上载明的院落内空地(不包括临时用地和主房占地面积)补偿,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按450元/㎡补偿,划拨土地性质的按150元/㎡补偿。

五、国有土地上私房征收与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

1.住宅

①被征收住宅的主房评估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及土地产权性质分类补偿,征收补偿时不结算房屋结构、新旧程度、楼层差价。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2.商铺

①被征收商铺的主房评估补偿标准:除大型商场、超市、宾馆的评估补偿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另行评估外,其他商铺两证齐全的(即具有国有出让土地证、房产证),按下列所属路段评估补偿标准进行评估,两证不齐全的,在房屋征收时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下列所属路段评估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其中,一楼商铺的主房评估补偿标准按下列价格执行,二楼商铺的主房评估补偿标准按下列价格的60%执行;商铺征收补偿时不结算房屋结构、新旧程度差价。

A、城西片区

河西路 9200元/㎡

沿河西路 8800元/㎡

B、金三角、迎宾大道片区

金三角内圈 9000元/㎡

宜万路 9000元/㎡

阳乐大道 11500元/㎡

将军大道 11500元/㎡

迎宾大道两侧 7500元/㎡

C、务前片区

后街路 15000元/㎡

仿古街 15000元/㎡

东大路 12000元/㎡

沿河东路 10000元/㎡

大北关路(中小至老电影院) 10000元/㎡

大北关路(中小至万中老校门) 8000元/㎡

环北路 9000元/㎡

阳乐北大道 8000元/㎡

万根竹路 7500元/㎡

②被征收商铺的附房及装饰装修等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厂房、仓库等生产经营性用房

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附房及装饰装修等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期房

1.住宅

⑴调换原则

①按被征收住宅的主房建筑面积1:1比例调换安置房(被征收住宅两证不齐全的,在房屋征收时,先扣除产权办证税费后,方可按被征收住宅的主房建筑面积1:1比例调换);被征收住宅的附房及装饰装修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计算。

②被征收人须选择最接近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户型。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选择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的10%,且超出面积最大不能超过20㎡。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以内的部分,多层房按1500元/㎡、电梯房按1800元/㎡购买;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面积10%以外的部分,多层房按3500元/㎡、电梯房按3800元/㎡购买。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③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小于70㎡,且属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的,可选择一套最小户型的安置房,其超出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多层房按1500元/㎡、电梯房按1800元/㎡购买。

③安置房高层建筑的电梯间面积不计入被征收人的置换面积,但可计入产权证面积。

④安置小区配建的地下室和地下停车位,被征收人需购买的,地下停车位按6.6万元/个、地下室按3000元/㎡购买,每套安置房最多只能购买一个停车位。

⑵安置房位置、户型及标准

①安置房地点6个:原江工厂宿舍区、原食品厂、城北农贸市场以北、世纪花城侧、水悦龙湖北侧、龙湖佳园。

②安置房户型设计为二室一厅、三室二厅和四室两厅,建筑面积约70㎡、100㎡、120㎡、140㎡,最终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为准。

③安置房为电梯房和多层房;内部装修为楼地面采用水泥砂浆找平,天棚、墙面为混合砂浆粉刷,铝合金或塑钢窗,进户门为防盗门,户内房间均留门洞;水、电“一户一表”到户。

(3)选房原则

①选房顺序:以搬迁腾空时间为主要依据,实行先搬迁腾空先选房。同一天搬迁腾空的,谁先签约,谁先选房;同一天搬迁腾空且又同一天签约的,则抽签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

②选房要求:县政府在6个安置小区均提供一定数量的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选完为止;被征收人只可在县政府提供的该批次安置房源内选择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不能选择相同楼层的安置房。

(4)产权办证

与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办证税费;超出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规定缴交相关办证税费。

2.商铺

(1)调换原则

①按被征收商铺的主房建筑面积1:1比例在安置小区新建的商铺同楼层进行调换(被征收商铺两证不齐全的,在房屋征收时,先扣除产权办证税费后,方可按被征收商铺的主房建筑面积1:1比例调换);被征收商铺的附房及装饰装修等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②被征收人须选择最接近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安置商铺,且超出面积最大不能超过5㎡。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商铺超出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面积5㎡以内(含5㎡)的部分,按被征收商铺所属路段评估补偿价格进行购买,超出面积5㎡以外的部分,按该安置小区商铺市场销售价购买。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商铺面积小于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被征收商铺所属路段评估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⑵选房原则

①选房顺序:以搬迁腾空时间为主要依据,实行先搬迁腾空先选房。同一天搬迁腾空的,谁先签约,谁先选房;同一天搬迁腾空且又同一天签约的,则抽签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

②选房要求:县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安置商铺供被征收人选择,选完为止,可置换商铺不足时,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只可在县政府提供的就近区域该批次安置商铺内选择安置商铺。

⑶产权办证

与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办证税费;超出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规定缴交相关办证税费。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商铺:1200元/户。

2.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补1200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补2400元/户。

3.生产经营性用房:机械设备及物资搬迁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8元/㎡·月(低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计算)的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加6个月计算过渡费。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

1.商铺:停产停业补助根据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分路段和楼层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其中,一楼商铺的补助标准按下列价格执行,二楼商铺的补助标准按下列价格的60%执行,三楼及以上部分一律按10元/㎡·月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商铺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商铺交付之日止。

A、城西片区

河西路、沿河西路 30元/㎡·月

B、金三角、迎宾大道片区

迎宾大道两侧 25元/㎡·月

其他路段 30元/㎡·月

C、务前片区

后街路、仿古街、东大路 45元/㎡·月

其他路段 30元/㎡·月

2.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30元/㎡一次性补偿到位。

(四)附属物补偿费(详见附属物补偿价格表)

七、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交房的,分别给予签约和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还可再给予购房奖。

(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约并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分时间段给予奖励。其中,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签约的,给予60元/㎡的奖励;31-60天内签约的,给予40元/㎡的奖励;61-90天内签约的,给予20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约并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分时间段给予奖励。其中,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签约并搬迁腾空的,给予90元/㎡的奖励;31-60天内签约并搬迁腾空的,给予60元/㎡的奖励;61-90天内签约并搬迁腾空的,给予30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

(三)购房奖: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约并搬迁腾空,且在房屋被征收后2年内在万载县城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另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面积,分时间段给予奖励。其中,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签约并搬迁腾空的,给予250元/㎡的奖励;31-60天内签约并搬迁腾空的,给予200元/㎡的奖励;61-90天内签约并搬迁腾空的,给予150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购房奖不直接支付现金,由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以《购房奖励资金证明》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购房奖励资金证明》到开发企业购房,冲抵购房款,最终由开发企业持被征收人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奖励资金证明》到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财务组结算。

八、国有土地上单位公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单位房补偿安置原则

1.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土地上的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

2.对国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实行区别对待、差别化补偿原则。对享受过“退旧建新”政策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原则上不进行补偿;对未享受过“退旧建新”的单位,用于办公的单位公房,征收后由政府统筹安排;城市困难户租住的单位公房,征收后由政府建设安置房置换或货币补偿。

3.特殊情况由棚改指挥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二)单位公房租赁户补偿安置原则

1.单位公房租赁户的自行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搬迁补偿费,参照私有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2.在主体房屋旁边搭建的附属用房,与公房同时搬空交房的,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3.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予以住房保障(期房)。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款及奖励的发放

(一)补偿款的发放

1.选择产权调换的,除主房用于产权调换外,附房及房屋装饰装修等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3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3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奖励的发放

1.签约奖、搬迁奖的发放: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3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购房奖的发放: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由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出具《购房奖励资金证明》给被征收人。《购房奖励资金证明》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他人;《购房奖励资金证明》有效期自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年,过期自动失效,不予兑换现金。

十、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计户、用途及补偿界定

(一)面积认定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2.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的、所有权证记载不明确的或被征收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县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测绘等相关费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测绘局《房产测量规范》实地测绘,交批建、办证部门审核确定。

3.楼面至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老房子的假层、阁楼,有固定扶梯、楼板完好、历史形成且正常使用的,计算1/2的主房面积;楼面至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1.6米以上(含1.6米)老房子的假层、阁楼,楼板完好且正常使用的,按重置成新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楼面至檐口高度在1.6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4.住宅主房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人居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包括最低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披舍、柴间、车库、地下室等。

(二)计户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

2.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3.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或实际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4.同一处被征收产权房屋有多个权属人的,按一户对待。

5.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三)用途认定及补偿界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由县建设规划局、县房管局、县国土局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文书。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确定的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3.原为住宅的主房,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已办理工商营业证照和税务登记2年以上(含2年)且连续在经营的实体店,可在原住房补偿基础上,根据经营场所的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

十一、其它相关规定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房屋所有权人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出示证明并由公证机关办理好证据保全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项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四)征收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以通告形式告知办理查封的法院予以处理。

(五)被征收人房屋如有产权纠纷、债务纠纷、租赁纠纷,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项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房屋测绘、评估等工作,因被征收人不配合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原件交征收人,由征收人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八)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完好的交征收人拆除,严禁擅自拆除门、窗、水、电等设施。

(九)因房屋征收需拆除的供电、供水、通讯等杆、管、线设施,由各管线单位自行拆除,有关费用由各管线单位负责。涉及征收改造的管线单位必须服从房屋征迁工作的安排,并派专人到现场组织实施管线迁移工作。

(十)因征收迁移的居民在入学、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既可选择迁出地的居民待遇,也可以选择迁入地居民待遇。

(十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在房屋征收公告前,存在房屋交易行为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过户的,应补交相关税费后按本方案相关条款进行补偿。

十二、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按本方案规定擅自增加补偿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之处,由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另行研究确定。本方案实施前已启动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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