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赣州凤岗镇和蓉江新区又一批土地要征收了!补偿方案已公布,快来看看有你家吗?关于公布《金税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的...
2017年赣州凤岗镇和蓉江新区又一批土地要征收了!补偿方案已公布,快来看看有你家吗? 关于公布《金税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因金税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建设的需要,拟对金税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金税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对《金税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信函方式提出或当面提交书面材料。 联系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楼,邮政编码:341000; 联系人:郭起兵,联系电话:13766396903。 特此公告 南康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 附:金税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顺利实施金税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项目内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5、《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的目的 金税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是经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的道路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是为了完善城市路网建设,提升路网通达能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 金税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红线图为准。 第五条 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南康区人民政府为金税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凤岗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类型 1、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人所有的且房屋所有权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2、店面、商业、办公房屋,是指被征收人所有的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办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3、住宅改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人所有的,证载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改变为非住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4、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第七条 未经物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未经物权登记的建筑,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国土、规划和实施单位共同调查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未经物权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建筑。 (2)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且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已竣工建筑。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合法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未经物权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安排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并按测绘机构确定的面积予以补偿,测绘费用从项目征收资金中列支。 2、被征收人将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店面)用途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按商业(店面)用途房屋认定: (1)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但自行改变为店面的临街道第一层第一自然间房屋,情况特殊的由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2)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连续3年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3)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依法交纳了税费,且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的。 第九条 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的征收 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住宅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人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主房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750元/户的补足到75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房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 (3)购房补助、搬迁奖励。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主房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弃房的,不给予购房补助和搬迁奖励。购房补助、搬迁奖励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在产权调换中,因面积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清,超出10%以上部分按交房时同类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主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同类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格向被征收人结清。 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宅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清,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交房时同类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 以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类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格,按本方案第十一条规定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主房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按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第37个月起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1.5倍支付;过渡期限超过48个月的,从第49个月起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2倍支付。 (3)补助及奖励。 ①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弃房的,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支付。 ②房屋结构补助:凡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弃房的,依据被征收主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③时限进度奖:凡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弃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上述补助、奖励。补助及奖励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 (4)房屋安置 ①房屋安置实行期房安置。 ②安置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③安置原则: Ⅰ、按规划要求,实行新建房屋及提供就近房源相对集中安置; 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 以“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Ⅲ、附属房不予安置; Ⅳ、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4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一室一厅(4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50平方米左右)、二室二厅(60平方米、80平方米左右)、三室二厅(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左右)。 (二)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 店面、商业、办公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店面、商业、办公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每月停产停业损失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 (4)购房补助、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弃房的,给予被征收店面、商业、办公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购房补助。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店面、商业、办公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购房补助和搬迁奖励。购房补助、搬迁奖励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 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同类性质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按本方案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本方案中店面、商业、办公的房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弃房后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 (4)补助和奖励 房屋结构补助、时限进度奖按本方案中住宅房屋征收中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 (三)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征收 住宅改非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住宅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住改非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80%给予货币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按本方案中店面、商业、办公房屋征收中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本方案中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中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4)购房补助、搬迁奖励。按本方案中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中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按本方案中住宅房屋征收中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但不给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及补偿期限按本方案中店面、商业、办公房屋征收中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的征收 1、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附件1、附件2给予补偿。 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门卫室、值班室和附件1、附件2未列明的附属房、附属设施(附着物),按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 违法建筑处理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2、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对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程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 3、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期限不少于7日; 4、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从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邀请;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6、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7、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仍不能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8、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地点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不少于30天,具体时间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地点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搬迁期限 房屋搬迁、弃房的期限为15天,具体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另行发布公告确定。 第十四条 保障与监督 1、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管委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97-8378001)举报电子邮箱(gzkfqjw@126.com)负责接受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备选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属赣州市外的评估机构应在赣州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等规定执行。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2、本方案中“协议签订序号”,指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发放的序号,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凭协议签订序号和搬迁交房验收单,换发选房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所发放的协议签订序号自行作废,所对应的选房序号空缺,并在末位顺延。本方案中所称“主房”是指除附属房、附属设施之外的认定为合法面积部分的房屋。本方案中第七.2.(1)条所称的“第一自然间”是指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已经建成的从临街面开始计算的第一个房间。 3、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项目涉及收回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的集体农用地相应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 5、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6、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执行。 7、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8、本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9、本方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附件1: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2:果树、茶树等青苗费补偿标准 蓉江新区 根据赣州蓉江新区城市建设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蓉江新区城市规划,经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拟征收高校园区管理处虎形村部分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方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武陵大道、蓉江三路、佳辰路、石竹路、幸福路、翠岭路等市政道路用地,以及部分教育用地。 二、征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高校园区管理处虎形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高校园区管理处坪虎形村沙凹子组、白石岭组、庄前组、上虎形组、下虎形组、寨子下组等六个村民小组的土地(最终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面积:约2300亩(最终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2、主要地类:水田、林地、宅基地、水塘(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同事》(赣府字[2015]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市府发[2017]1号)标准执行。 七、告知期限 本公告知期限自2017年11月6日至11月17日。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以补偿。 (二)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三)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赣州市国土资源局蓉江新区分局或有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特此告知。 联系单位: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管理处 联系地址:阳光·金色春城小区59栋036-1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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