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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楼市调控政策出台!云南最火三个城市都被“控”了

楼市新闻 2022-10-08 14:00:03 242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近日,云南多地陆续发文加强楼市调控。继7月1日昆明、西双版纳同时发布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后,7月9日,大理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市政府发布通知称,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

  近日,云南多地陆续发文加强楼市调控。继7月1日昆明、西双版纳同时发布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后,7月9日,大理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市政府发布通知称,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采取包销、团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房,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规销售、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政策、制造市场恐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大理: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半年涨幅不得超6%

  7月9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大理市行政区范围内全面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杜绝申报价格虚高现象。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2018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应当向房管部门申报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申报备案价格应参照本市范围内同区域、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成交均价,且申报的价格变动幅度不得超过10%。

  《通知》明确,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的预售价格,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预售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申报预售价格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每月实际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已备案预售价格。预售价格6个月后方可申请调整,且每次上浮不得超过6%。

  此外,《通知》还明确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采取包销、团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房,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规销售、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政策、制造市场恐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前,大理房价赶超昆明,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据住房城乡建设部5月1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大理市从6月21日开始,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查处房地产市场的违规开发、建设和销售行为。

  昆明:非本省户籍自然人限购1套房

  据国家统计局6月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5月昆明新房住宅价格继续上涨,相较于4月份房价涨幅扩大。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昆明房价于2016年7月份开始连续上涨。

  7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在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实施住房限购政策,非本省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同一身份自然人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通知》规定,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应当同时申报预售价格,其预售价格应参照同区域、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价格确定;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其预售价格应参照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最近一个月的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价格确定。

  《通知》要求,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价格,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预售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6个月内,每月实际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最近一个月的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预售价格6个月后方可申请调整,且每12个月内,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上浮不得超过6%。

  《通知》还要求,切实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供应中的比例。

  《通知》强调,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执法检查,严格查处不明码标价、违反“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预售价格、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炒买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

  西双版纳:商品房售价须“一房一标”

  6月27日,据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热钱追捧下的旅游地产”报道,西双版纳房价飙升。7月1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其中明确,全州范围内要制定实施“一城一策”政策措施,对商品房屋销售和购买采取限制购买数量、购买资格、限制交易条件等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

  《通知》提出,要加强预售环节和合同网签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按照项目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分期。分期开发预售的,预售项目建设内容须满足功能需求,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条件方可进行预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对预售房源严格执行备案价格,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未报价格备案前擅自调整销售价格,一经查实,停止该项目的商品房网签网备。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通知》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认购、预定、排号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财、保险等名义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购房款等任何费用。

  《通知》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对外开盘销售,或以分批次、分楼幢销售、虚假预定、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通知》明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并禁止未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价格明码标价,或者采取多种方式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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