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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州市经开区宝塔农贸市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园区资讯 2022-09-20 12:38:02 141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https://www.tudinet.com/read/关于公布2017年赣州市经开区《宝塔农贸市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因宝塔农贸市场项目建设的需要,...

https://www.tudinet.com/read/

关于公布2017年赣州市经开区《宝塔农贸市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因宝塔农贸市场项目建设的需要,拟对宝塔农贸市场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宝塔农贸市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对《宝塔农贸市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信函方式提出或当面提交书面材料。

联系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楼,邮政编码:341000;

联系人:郭起兵,联系电话:13766396903。

附:宝塔农贸市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特此公告。

附件:

宝塔农贸市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顺利实施宝塔农贸市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项目内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5、《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的目的

宝塔农贸市场项目是经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的道路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是为了完善城市路网建设,提升路网通达能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

宝塔农贸市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的红线图为准。

第五条 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章贡区人民政府为宝塔农贸市场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黄金岭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类型

1、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人所有的且房屋所有权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2、店面、商业、办公房屋,是指被征收人所有的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办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3、住宅改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人所有的、证载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改变为非住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4、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第七条 未经物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未经物权登记的建筑,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国土、规划和实施单位共同调查,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经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未经物权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建筑。

(2)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且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已竣工建筑。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合法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未经物权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安排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并按测绘机构确定的面积予以补偿,测绘费用从项目征收资金中列支。

2、被征收人将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店面)用途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按商业(店面)用途房屋认定:

(1)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但自行改变为店面的临街道第一层第一自然间房屋,情况特殊的由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2)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连续3年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3)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依法交纳了税费,且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的。

第九条 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的征收

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住宅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人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主房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750元/户的补足至75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房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

(3)购房补助、搬迁奖励。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主房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弃房的,不给予购房补助和搬迁奖励。

购房补助、搬迁奖励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在产权调换中,因面积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清,超出10%以上部分按交房时同类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主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同类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格向被征收人结清。

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宅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清,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交房时同类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

以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类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格,按本方案第十一条规定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主房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按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导致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第37个月起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1.5倍支付;过渡期限超过48个月的,从第49个月起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2倍支付。

(3)补助及奖励。

①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弃房的,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该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支付。

②房屋结构补助:凡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弃房的,依据被征收主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③时限进度奖:凡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弃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上述补助、奖励。

补助及奖励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

(4)房屋安置

①房屋安置实行期房安置。

②安置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③安置原则:

Ⅰ、按规划要求,实行新建房屋及提供就近房源相对集中安置;

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 以“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Ⅲ、附属房不予安置;

Ⅳ、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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