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有效推进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有效推进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低效用地,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用地: (一)产业转型类。国家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环保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用地,转型升级及“退二优二”的工业用地,政府列入“关停并转”范围的工业用地。 (二)停建缓建类。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其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建设工程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税费)已超过总投资额的25%,不构成闲置用地的。 (三)开发未达标类。项目已开发建设完工投产,但其土地出让合同设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用地比例7项指标中有未达到约定条件要求,已存在违约事实的工业企业用地。 (四)停产半停产类。项目用地已经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未产生经营利润时间超过2年以上的。 (五)产出未达标类。项目用地已经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企业生产正常、土地处于依法利用状态中,但在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中,连续两年被划定为C类(倒逼转型类)企业的。 (六)其他低效用地。经各县区认定的其他低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第三条 规范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 (一)自主开发模式。鼓励通过租赁、企业重组等方式,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允许市场主体在规划红线范围内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立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根据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合并归宗。探索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参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可与低效用地产权人或开发主体签订《低效用地再开发监管协议》,约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监管目标、奖励措施、退出机制。 (二)政府收储模式。对规划用途调整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等用途的,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收储后,根据新规划用途进行公开出让或划拨使用。规划用途没有改变,原产权人没有自主开发意愿的低效用地,要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实施土地储备,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达到对地块再利用。因规划调整,难以盘活利用的低效用地,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政府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规划使用。 (三)二次开发模式。引进项目或社会资金,进行二次开发建设;对涉及司法查封或者抵押的闲置低效工业用地,辖区政府要建立工作专班,主动协调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理清闲置低效土地债权债务关系,政府要主动“搭桥”,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依法处置,推进债务化解和土地资产盘活。 (四)联动机制。疏通政府与法院之间的通道,建立对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的信息共享、审判沟通协调机制,探索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促进破产企业土地处置进度。 第四条 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是本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成立由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工信、财政、住建、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低效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产业集聚区范围内低效用地的核查认定,“一园一策”、“一地一策”,制定和实施再开发工作方案、承担改造成本、落实好相关政策。 第五条 各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状况、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制定各县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方案,明确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处置办法、奖励标准、倒逼机制、保障措施、年度处置任务等内容,报辖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低效工业用地专项调查,全面查清低效用地的面积、宗数、位置等基本情况并标图入库,建立低效用地清单,形成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 第七条 按照不同低效用地类别,根据产权人的开发意愿、招商引资政策和政府收储计划,结合实际“一地一策”研究制定低效用地的盘活措施,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可出台具体支持政策,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和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经低效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认定意见并被列入低效用地台账的用地单位,在改造开发后新引进项目符合招商引资项目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享受支持鼓励政策。 第九条 凡被认定为土地低效利用又不主动配合整改的企业,不再享受各级财政扶持和奖励政策(原有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到期后不再享受),实施供电、供水、燃气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强化减排控制,对高水耗企业执行差别水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省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被列入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目录的企业执行差别用电政策。 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平台公司信息沟通对接,建立低效用地项目的信息交流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以“限制粗放低效用地、支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加强低效用地项目的信贷风险管理,对低效用地企业审慎开展土地抵押等信贷业务;对列入低效用地台账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十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应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用于道路、市政、教育、医疗、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提升产业集聚区配套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行动态监管,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约定要求的,继续按照低效用地处置,并将在低效用地处置过程中享受的优惠按约定取消或追缴。 第十二条 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产业集聚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优先支持其调区、扩区和升级;目标任务落实不力的产业集聚区,核减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第十三条 产业集聚区以外的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亩均税收、亩均产值计算公式 1.亩均税收=年纳税合计(有退税或政策性减免的企业所减退部分税金计算在内)/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部分或全部出租的,税收计算应合并承租企业。 2.亩均产值=统计部门核定的工业产值/企业实际用地面积。投资修建工业标准厂房用于出租(售)的企业,亩均税收和亩均产值以实际入园企业汇总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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