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版

    扫码体验手机版

  •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游客您好
第三方账号登陆
  • 免费买房看房热线

    400-000-0000
    9:00-18:00全年无休,欢迎致电
  • 招商入驻热线

    000-000-0000
    赠送0万元店铺装修基金
  • 广告投放点击联系客服

    在线时间:8:00-16:00

    客服电话

    400-123-4567

    入驻热线

    400-123-4567
  • 中厂之家APP

    随时掌握厂房动态

  •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厂之家微信公众号

洛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法规 2022-08-14 22:45:06 371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第三条 “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

第四条 全市18个产业集聚区以及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区域新增或盘活的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出让。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2021年底完成“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作。在选定的产业集聚区内进行“标准地”出让先行先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新增工业用地,年度出让比例不低于20%,其他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执行。2022年底前,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

第六条 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对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全部土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根据区域评估成果,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作为“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制定的基础。并根据评估成果完善项目入驻要求,制定产业集聚区产业指导目录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区域评估成果、产业指导目录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由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供进驻产业集聚区企业无偿使用。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制定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根据控制性指标明确“标准地”出让具体指标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各产业集聚区负责确定亩均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和能耗标准等指标,出具具体地块相关指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地块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标准,出具具体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区域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标准,出具具体地块产业准入条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环境标准,出具具体地块用地环保条件;文物部门负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九条 “标准地”出让应达到“净地”条件,实现“七通一平”(外部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气、通暖,内部场地平整)。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提出“标准地”基础指标、发展指标和项目履约监管主要内容,申请“标准地”出让。土地出让年限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确定,国家和省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经市、县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

第十条 带方案出让地块,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完成方案设计、审查,并作为挂牌出让公告附件材料纳入挂牌出让公告或须知。

第十一条 土地成交后,受让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合同》;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项目退出管理等内容。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约定期限内,组织对项目约定和承诺内容进行达标考核,达标考核通过的,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达标考核未通过的,按照《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两年的整改期,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报市、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手段,对企业进行履约监管和违约惩戒,着力破解企业低效用地行为。对未履行约定和承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公示。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细化措施,统筹安排,合力推进。

房产资讯 更多+
招商推介 更多+
政策解读 更多+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123-4567

24x7小时免费咨询

  • 上海市区中心B座40000-0000室
  • 中厂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关注官方微信

  • QQ在线客服1

    在线联系

    QQ在线客服2

    在线联系
Powered by  ©2022-2022 Comsenz Inc.( 沪ICP备000000000号-3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