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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5 18:20:07 190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的认定管理,促进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新技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的认定管理,促进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秉承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创新和产业集中开发区。

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建设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积极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全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四条 省级高新区分为综合型和特色型两类。综合型高新区主要指设立在市(区)、发展基础较好、产业规模和辐射带动作用较大、经过培育有望升级国家高新区的园区;特色型高新区主要指设立在县(市、区)且有一定发展基础、特色产业突出、对县域经济支撑引领作用明显的园区。

第五条 省级高新区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严格审核的原则,确保省级高新区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省级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高新区认定按照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科技经济紧密结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合理布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第七条 建立培育制度,对有意愿创建省级高新区、满足定性条件但尚未达到定量条件的园区,省科技厅将其列为省级高新区培育对象,给予1—2年的培育期,指导创建省级高新区。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作为省级高新区建设培育的重要后备力量,优先培育。

第八条 认定省级高新区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一)定性条件。

1.园区发展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符合全省高新区发展总体布局。“高”和“新”定位准确,产业布局合理,优势产业突出,主导产业属于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

2.园区选址、区域范围划定合理,申报面积不超过10平方公里,特殊情况不超过15平方公里;布局相对集中,组成区块不超过3个;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陕西省区域空间生态环评“三线一单”。

3.所在市、县、区政府出台支持高新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设立高新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科学、合理设计管理体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置管理机构。

4.园区和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有良好的科技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等科技交流活动。

(二)定量条件。

1.综合型高新区。上年度工业总产值超过50亿元;科技型企业不少于5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区内企业R 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不少于10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不少于5家。经济外向度(园区进出口总额占园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低于5%。

2.特色型高新区。依托区域资源优势,围绕特色产业积极推进企业品牌、产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建设,形成具有影响力的产业集群。上年度工业总产值超过30亿元,科技型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特色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不低于60%;区内企业R 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5%,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不少于5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不少于3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认定省级高新区程序。

(一)申请。符合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的园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二)考察。按照省政府批示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现场考察。

(三)审核。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各类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四)论证。省科技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论证会,审议相关规划和方案,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园区报省政府审定。

(五)批复。综合型高新区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特色型高新区由省政府领导审核签批。对审议通过和审核签批通过的省级高新区由省政府发文予以批复。

第十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园区发展情况报告;

(二)拟建高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建设实施方案;

(三)所在地政府支持高新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四)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部门对该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说明;

(五)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开发区设立用地情况报告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

(六)园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近三年主要科技经济指标等方面的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高新区升级、扩区、调区、核减面积、撤销(退出)及更名,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四章 指导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集聚化原则,优化全省高新区建设布局,加强省市县区联动,推动高新区创新发展、转型升级。

第十三条 引导高新区结合实际,加强规划引领,突出以航空航天、集成电路及光电芯片、新材料、智能制造、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硬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发展壮大特色产业。

第十四条 加快产城融合,推进产业发展、创新创业、城市服务等功能融合发展。加强孵化载体建设,加大科技企业培育,围绕园区主导产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第十五条 加强监管和服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建立激励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正面清单”,以及确保绿色和协调发展的限制与禁止事项“负面清单”。

第十六条 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组织架构配置。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所在地政府赋予高新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自主权,依法下放财政、规划、项目审批等管理权限。高新区各级领导干部任用管理按照相关干部任职政策执行,探索和鼓励高新区与科技管理部门互派干部挂职、任职。

第十七条 根据《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省科技厅对省级高新区开展年度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并通报高新区所在地政府。

第十八条 认定为省级高新区和新获批国家高新区(农业高新区)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地方各级财政加强配套支持,强化纵向协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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