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6日,锡林郭勒盟公署办公室印发了《锡林郭勒盟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20〕6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的背景锡林郭勒盟...
2020年12月16日,锡林郭勒盟公署办公室印发了《锡林郭勒盟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20〕6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于2015年印发的《锡林郭勒盟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15〕211号),印发五年来,对指导、规范和加强我盟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近年来,国家、自治区以及盟委行署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诸多新的要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我盟原有的《办法》已不能适用当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亟待重新制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盟委行署关于改革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更好的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参照上级颁布的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重新拟定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19年3月修正)、《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8年人大常务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形成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范围、明确了行署是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和权益享有者、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是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机构。 《办法》明确了盟国资委是盟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行署履行盟直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并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对盟国资委职责做了详细的规定,赋予盟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权限。同时, 《办法》对国家出资企业从内部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控制、民主管理、保护职工权益、设立监事会、维护出资人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和依法承担应尽义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同时,要求企业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办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和高管的任命和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奖惩、薪酬标准、任期审计等做出了规定。 《办法》对国家出资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两类管理。并详细规定了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具体内容。 《办法》明确了国资委对国有出资企业基础工作、产权纠纷、产权交易、资产增值保值、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维护出资者权益等方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向人大、行署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办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建立、编制范围、审批程序、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了对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已规定的法律责任执行的所承担的责任。 《办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提出了要求;对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进行了明确;对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监管,按本办法执行的规定。 《办法》出台后,本办法施行前盟本级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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