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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关于优化市政类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5 20:06:06 140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免除办理设计方案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的低风险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一)经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批准总平面图中设置的项目用地接市政道路出入口。(二)从市政道路现状...

一、免除办理设计方案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的低风险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

(一)经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批准总平面图中设置的项目用地接市政道路出入口。

(二)从市政道路现状管线垂直接入项目用地红线的给排水、供电(10KV及以下)、供气(不大于1。6MPa)、通讯管道(线)外线工程(含顶管施工过路的管线工程)。

(三)沿市政道路管线规划管位(或现状管位)延伸接管长度≤200米,再垂直接入项目用地红线的给排水、供电(10KV及以下)、供气(不大于0.4MPa)、通讯管道(线)外线管线工程。

(四)在市政道路原有管线位置上的改造管线工程。

(五)不改变道路断面的道路改造、维修工程(含地下管线等)。

(六)未纳入市政规划道路的20米以下(含20米)的新建道路工程。

(七)已有公交站点改造工程。

(八) 按已批准的定点专项规划并经公示的区域充电设施、供电变压器(开闭所)、通信基站、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消防栓等设施等。

(九)低压线路和新建公用变压器(开闭所)。

(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

(十一)各居住区、单位、个人在既有停车位(库)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含配套)。

(十二)不涉及工程建筑、大型建筑物内容的公共绿地、市政道路绿化进行改造(含提升)工程。(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认为需上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除外。)

(十三)项目用地红线内已办理道路、管线设施规划许可,经建设业主自行公示无异议的新建或调整配电箱、通信基站等设施。

(十四)项目用地红线内不减少绿化面积和不调整主体位置的,经自行公示无异议的的绿化改造工程。

二、配套市政工程与红线内市政同步审批建设项目

项目在开展建筑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应提前到行业经营和主管部门咨询配套市政工程接入方案,提高项目用地红线内市政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如测算配套市政工程超出免审批范围的,应同步开展配套工程设计,与项目用地红线内市政工程一并申报。批准后在实施阶段按行业经营和主管部门要求再做适度调整的,不再重新办理设计方案调整审批,以行业经营和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为准,按批准方案、行业经营和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进行验收和竣工备案。

市自然资源局在批复项目用地规划时,应同时批复供电配套设施用地或要求项目业主无偿提供公共开闭所、环网柜、配电变压器及充电设施安装位置。三、办理流程

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实行竣工备案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竣工测量图纸(含电子文件)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到自然资源局统一竣工验收窗口办理竣工备案。建设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竣工备案部门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需将有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同步将建设工程资料纳入数据库管理并备案。

四、建设与管理监督责任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承诺对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2.实施竣工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设计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设计。

3.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时,应当根据城乡规划标注用地范围相邻的城镇公共道路、市政管线、地物地貌信息,如涉及邻近文物、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的(包括在其保护范围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执行有关法规,在建设实施前征求文物、自然资源、市政管理、园林、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部门意见。

4.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竣工修复等有关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涉及道路施工影响群众交通出行安全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期间交通疏导方案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征得交警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涉路施工。

5.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二)监督主体责任。

1.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行业经营和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设计时,应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2.在竣工备案、归档备案等环节发现建设单位材料弄虚作假、设计单位不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设计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责任,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3.市政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项目设施安全运营及对工程安全建设的监管,发挥运营企业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作用。

五、其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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