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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5 20:59:07 219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为推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上市挂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为推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加快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的步伐,促进开发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东政发〔2016〕9号)、《中共东营市委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上市挂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东办字〔2018〕14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20〕1号)相关内容,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开发区设立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单独列支,主要用于扶持区内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上市、挂牌和发行债券的企业。

第三条  适用本政策的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开发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二)企业的主营业务突出,具有高成长性,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及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并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根据企业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的不同,对改制、上市、挂牌和发行债券的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经市级考核小组认定的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股份公司改制补助20万元,完成有限公司规范化的补助10万元。

(二)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企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首发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税务登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税务登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开发区外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注册地、税务登记及主营业务全部迁入开发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开发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上市,注册地、税务登记及主营业务全部迁入开发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山东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指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下同)成功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扣除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奖励2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

(六)在境内外首发上市融资、再融资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再融资的企业,募集资金全部到位的,按扣除发行费用后金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在山东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交易平台成功融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股份制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支持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银保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发行各类债券,资金全部到位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根据企业数量,奖励资金每年集中组织兑现一次,申请企业向财政金融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金融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财政金融部对审计报告无意见后,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由财政金融部向企业核拨扶持资金。

第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承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凡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缴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申请奖励、扶持资金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东开管发〔2017〕6号)到期之日至本政策正式执行期间上市、挂牌、融资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及2020年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以上企业按本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政策由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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